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李金华
二○○三年三月四日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 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 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 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 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 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 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 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 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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