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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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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帐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帐户会计核算内容。

二、取消小额现金帐户后,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帐,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帐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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