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中国残联制定了《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残疾人运动队(含残奥、聋奥和特奥)专项器材管理工作,规范器材采购、使用、维护管理及处置,充分发挥专项器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是指国家队国内训练和参加国际比赛使用的专用器材。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用器材按使用年限分为易耗器材和耐用器材。易耗器材,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之以内的器材。耐用器材,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器材。耐用器材分为随队器材和场地器材两种。
第四条国家残疾人运动队易耗器材、耐用器材中的随队器材产权归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场地器材产权归训练基地。
第五条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和训练基地要加强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的管理。
第六条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经费的申请及核定
第七条易耗器材由中国残联计财部会同宣文部按照每个项目核定定额标准,下达经费。原则上不需要中国残联宣文部每年上报经费预算。
第八条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负责拟订耐用器材中的随队专用器材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训练基地在征求中国残奥管理中心意见后,负责申报耐用器材中的场地器材购置计划和经费预算。训练基地各运动队每年10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随队器材和场地器材的购置方案(应附已有器材清单及使用状况)报中国残奥管理中心。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分别汇总后于11月底前报送中国残联宣文部、计财部。
第九条中国残联计财部根据资金及项目需求,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核定项目耐用器材经费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下达给中国残奥管理中心。
第三章采购
第十条国家残疾人运动队专项器材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中国残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对于运动员比赛特殊器材装备,可报财政部批准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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