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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审批命名暂行办法》、《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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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为规范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申报、审批和管理,发挥基地效能,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体育项目实施 细则》,特制定《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审批命名暂行办法》、《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 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审批命名暂行办法

为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推动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保证国家残疾人运动队训练比赛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指经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管理中心考察、评估,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命名的训练基地。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残联、体育系统、企事业单位、社会和个人投资兴建和管理,申请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的体育机构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名称为:中国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或中国残疾人体育**(项目)训练基地。

第四条一个运动项目原则上最多命名4个训练基地。

第五条体育训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场馆、器材、设施保证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所需。

(二)科研、医疗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四)就餐、住宿、业余文化设施齐备。

第六条申请体育训练基地需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训练基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交通状况;运动员训练、教学、科研、生活、娱乐、设施的现状及设计图纸;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已批准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 ,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文件等。

(二)当地残联或残疾人体育协会或政府报告函件。

第七条中国残奥中心收到申报文件后,将派员考察、评估申报基地,将评估报告报中国残奥中心领导和中国残联审批后,正式签定协议书并挂牌。

第八条对拟申请训练基地的筹建或在建的训练基地,需向中国残奥中心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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