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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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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现将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财政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建立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负责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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