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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考评和单位经办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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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考评和单位经办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抓好落实。

                      

二○○六年八月四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考评和单位经办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账、查询;

(六)负责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

(七)接受并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在京中央企业的房改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其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一级主管部门,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下属单位传达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二)配合国管分中心对下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或催建催缴;

(三)组织协调下属单位,举办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议及培训。

第四条 缴存单位应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登记证》),登记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单位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单位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代表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

每个缴存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明确指定1名经办人员;一级主管部门和缴存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可指定2名及2名以上经办人员,并在国管分中心登记备案。已开户的单位,以单位年度核定清册总表中确定的联系人为该单位的经办人员;新开户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中确定经办人员。

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到国管分中心委托的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经办人员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缴存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职责。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持国管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名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国管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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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经办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考评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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