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残联计财函[2008]53号
各直属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印发了《关于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8]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汽车维修定点厂商仍为2007年中标的汽车维修定点厂商,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二、汽车维修定点有关规定,请各单位按照采购中心《关于2006-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3号文件执行。凡与汽车维修定点相关的文件,可登陆http://www.zycg.cn“汽车维修定点”栏目中查询。
中国残联计财部
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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