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财务经济>>专区信息>>绩效考评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12
【 字体: 】【 打印

残联函〔2005186

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

为落实财政部“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中国残联确定的绩效考评项目中实施,以社会效益明显,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2005年绩效考评的项目为: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重点是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和助学项目。

中国残联确定的绩效考评项目实施部门及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对本《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残联。

 

二○○五年七月一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国残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残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残联。

第三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评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考核,对项目支出所取得的效益状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范围,包括中国残联和各地方残联预算中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各类项目支出。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由中国残联统一组织管理,各级残联分级实施。

(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采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维护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严肃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三)绩效相关性原则:项目支出的效益、效果要与考评资金范围、考评内容和考评时间段相对应。

第六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残疾人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财政部制定的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和考评规范;

(四)中国残联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六)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

(七)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验收报告;

(九)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执行财务会计资料等;

(十)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分为实施阶段考评和完成结果考评。

实施阶段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风险防范、财务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完成结果考评,是指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执行结果、环境影响、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对未完成跨年度支出项目可采取实施阶段考评,对已完成项目采取完成结果考评。

第八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是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支出管理制度、措施和机制建设情况,项目实施取得效果等方面;财务考评是对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状况的考核,主要包括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九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按照适用范围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适用于中国残联所有项目支出,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水平、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的可持续性影响、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具体考评时,可根据各项目实际需要选取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考评项目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考评指标。个性指标由中国残联商项目单位后制定。

第十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指标可根据不同的考核级次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和四级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两项;二级指标主要为第九条所规定的共性指标;三级、四级指标是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所制定的个性指标。考评指标级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评项目的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考评指标分值设定为满分100,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分别为60%40%

第四章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中国残联是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省级残联确定年度考评计划。

第十三条中国残联负责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制度、考评指标、绩效报告范本(格式另发)和绩效考评报告范本(格式另发)。下达项目考评通知,明确有关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省级残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和审核项目单位编制绩效报告,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绩效报告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国残联有关规定,对照项目申报文本所确定的立项目标和实施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撰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绩效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对于分级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残联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后,统一填报绩效报告,报送中国残联。

第十七条中国残联组织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时,可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或经中国残联认定,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拥有良好的业绩与信用。

第十九条考评专家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或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熟悉残疾人事业和财政相关政策法规;

(三)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考评对象,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四)遵守绩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二十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认真做好形式审查与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并出具考评结果。形式审查主要是对项目单位提交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五章绩效考评方法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采取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定性考评是对项目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考核,进而反映投入与产出的因果关系以及同其他因素的相关性。

定量考评是通过收集有关指标数据,并按照一定的方法与确定的目标进行比较,以反映支出效益的实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方法包括:

(一)比较法,指通过将执行结果与立项目标、项目实施前后的不同情况、同行业不同地区同类支出进行比较,综合分析考核立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对影响项目目标执行结果及所支出成本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考核立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计量其产出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核立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考核立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中国残联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二十三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程序包括委托受理、方案设计、专家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委托受理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或合同。

(二)方案设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应针对考评项目的特点,拟定具体考评方案,选择考评形式和方法,确定考评专家和人员,报中国残联批准。

(三)专家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

、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专家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专家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四)综合分析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五)撰写报告专家组或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六)提交备案项目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中国残联。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二十四条中央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档。

第二十六条中国残联、地方残联、项目单位应参考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组织实施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地方残联、项目单位对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并于考评工作结束后的1个月内报送中国残联备案。

第二十八条绩效考评结果和整改措施是中国残联核定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绩效考评结果公布须经中国残联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地方残联和项目单位在绩效考评过程中应积极支持、配合专家组和考评中介机构的工作。项目单位如有严重违规行为,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将依据管理职责责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评中介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考评义务,如提供虚假考评报告或其它违规行为,中国残联有权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571印发

 

【 字体: 】【 打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