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发〔2007〕26号
关于印发《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会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会机关工作实际,经中国残联理事会同意,特制定《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避免财务风险,保障机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结合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会机关各部门在执行预算中因工作需要,以会机关名义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事项的协议。
第四条会机关合同管理遵循法人授权、部门承办、归口管理、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会机关各部门作为合同承办部门,一律不得以部门名义同其他单位订立合同。
第六条机关计财部是会机关合同主管部门,负责会机关合同归口管理。
第七条会机关各部门承办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会机关合同经费纳入会机关预算管理,没有预算的合同经费一律不予支付。
第九条“中国残联机关合同专用章”为会机关合同的统一专用章。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会机关各部门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委托工作,同其他单位发生经济活动的,除能即时结清者外,均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经中国残联授权,取得中国残联委托书,会机关各部门负责承办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会机关合同订立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合同文本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制定合同文本格式,应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会机关各部门承办合同订立事项,除严格把握合同形式和内容外,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
第十四条会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承办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负责。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会机关合同审签或备案制度。会机关合同订立前,均须经过会机关纪检办审签或备案。计财部负责会机关合同的预算审核。
第十六条会机关合同依法订立后,会机关各部门负责其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并相应承担合同变更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建立会机关合同验收制度。合同验收工作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立会机关合同反馈制度。会机关各部门应每年将其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整理报送会纪检部门和计财部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会机关合同存档备查制度。会机关合同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会纪检部门和计财部各存一份备查;会机关财务作为付款凭证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中国残联机关合同专用章”由会计财部负责管理。
第四章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一条会机关各部门承办合同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取得中国残联授权委托书;
(二)组织合同谈判、形成合同文本;
(三)填制“中国残联机关合同审签单”并附相关合同文本一式五份;
(四)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会纪检部门;
(五)会纪检部门审签或备案后送计财部;
(六)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通过审签的合同文本上签章;
(七)会计财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八)分送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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