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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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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2007〕1号

关于印发《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厅、室):

为规范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会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中国残联理事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接待活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会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残联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和地方残联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因公出差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按照规定逐级办理出差审批手续。中国残联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报所在部门主管主任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交通工具的选择

(一)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选择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严格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出差,除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贵州、四川、重庆、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福建外,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遇紧急事务确实需要乘坐飞机的,应经分管理事长核准后,报理事长批准。

(三)司局级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应由所在部门提前与服务中心协商安排单位公务车辆接送。

(四)司局级以下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应选择专线客车和市内公共汽车。除身体重度残疾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报销出租车费。身体重残人员由本部门提出,送计财部汇总后报理事会审定,计财部备案。

(五)离京路程在500公里以上的,原则上不带车辆出差。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

(一)中国残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应首先选择残联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地方残联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到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照出差地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发票报销。不在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报销。

(四)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财政部规定的所在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报销。

(五)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在财政部未公布确定各地区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上下限费用期间,出差人员住宿费用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以内,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第九条伙食补助标准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凭住宿地饭费发票领取补助。

(二)出差人员由地方残联安排接待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十条公杂费标准

(一)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出差人员自带车辆、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三)实行公杂费定额包干后,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出差期间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差旅费

(一)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或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参加小型调查研讨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差旅费

(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本人及家属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和搬迁费,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得报销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差旅费及医疗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厅字第16号)、《关于重申机关差旅费管理的通知》(残联厅〔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中国残联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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