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7〕1号
关于印发《中国残联全国会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残联全国会议及经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机关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各直属单位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会议及经费的管理和规范。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残联全国会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全国会议的管理和规范,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残联机关。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报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或国务院残工委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包括: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全国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全国自强与助残先进表彰大会和以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全国残疾人相关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中国残联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联负责同志、地方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包括:中国残联主席团会议、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以中国残联名义(包括中国残联会同有关部委)召开的全国残疾人事业各业务领域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中国残联各业务部门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残联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国务院残工委秘书处召开的会议,机关各部门、各专门协会举办的全国会议;中国残联为主办单位,各直属单位、专项工作办公室以及各专业协会、学会为承办单位召开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业务会议。
机关各部(厅、室)组织的,要求地方残联有关人员参加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其申报审批程序、培训地点选择、经费预算安排等比照三类会议进行管理。
第四条召开全国会议的原则
(一)本着精简、高效、务实、节约的原则,尽量精简全国会议。中国残联召开的二类会议,每年2个;各部门召开的三类会议,按业务领域原则上每年各召开1个,培训班各举办1个。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文件形式传达和布置的工作,不召开会议;可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二)必须召开的全国会议,要履行审批程序,列入年度计划。
(三)实行定点办会。各类会议应尽量使用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凡在京召开的全国会议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定点饭店召开,在京外召开的全国会议应在举办地,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县级市内部宾馆、招待所或确定的定点饭店召开。
(四)一律不准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风景名胜区旅游;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不得借会议发放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纪念品。
第五条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中国残联办公厅、计财部共同制定会议计划、经费预算,报国务院审批。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由中国残联办公厅与计财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会议报批文件(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报批。
三类会议(含培训班)。由各业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会议及培训班申请(包括会议和培训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或学员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办公厅、计财部会签后,经分管会领导同意,报党组、理事会批准,会议和培训班经费纳入下年度预算。
中国残联或业务部门召开的、要求部分地方残联有关人员参加的业务研讨会,在年度部门预算指标内单报审批。由主办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计财部会签后,报分管会领导按规定权限批准执行。
第六条会议规模和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4天。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重度残疾人需陪护代表可按1:1安排。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重度残疾人需陪护代表可按1:1安排。
各类业务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得超过5天,由各部(厅、室)组织的培训班原则上仅培训省级残联相关业务人员,不负担省级以下业务人员培训费用。各部(厅、室)因业务需要举办多期培训的,应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计财部会签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业务研讨会会期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5人(含工作人员)。
会议费严格按批准的会议规模核定,会议撤离当天只核定伙食费,房租费及其他费用不予安排。
第七条会议地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以及国管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各单位、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
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按照国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未经批准、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各类会议,不得召开。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三类(含三类)以上会议,应经办公厅、计财部会签后,二类会议报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三类会议报分管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房租费伙食补助其他费用合计备注
一类会议2508070400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1708050300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含业务研讨会)1508030260含会议室租金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含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及其他杂费等)。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按公布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执行。
在京召开的会议,中国残联会议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一般不安排住宿;在京外召开的会议,召开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个别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各部(厅、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会议代表收取费用。
经党组、理事会批准在京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或培训班,由办公厅或主办部门与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委托协议,计财部根据委托协议、按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全额拨给机关服务中心包干使用。
经党组、理事会批准在京外召开的二、三类会议和培训班,由办公厅或主办部门与承办地残联签定委托协议,计财部根据委托协议,按规定的费用标准全额拨付承办地残联。
第十条会议费报销
会议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会议费用,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类会议与培训班一律不再单独安排外聘专家劳务费。
第十二条全国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一)一类全国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办公厅牵头组织,会同业务部门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明确筹备工作分工,经党组、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务工作由办公厅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应依据会议方案,制定会务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类全国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办公厅或业务部门为主,经党组、理事会批准后,共同组织实施。
会务工作以办公厅、计财部、机关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为主,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三类全国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主办会议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办公厅、服务中心配合。
(四)会议预算由办公厅(或主办部门)、服务中心共同提出,计财部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全国会议的后续工作
(一)认真做好会议总结。主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5日内向党组、理事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二)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会议主要文件、领导讲话如需印发,应于1个月内报批并印发。会议确定的工作要有措施、有检查。及时了解、汇总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形成情况报告。
(三)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于会后1个月内将会议文件、资料立卷,并移交办公厅档案部门。
第十四条主办或承办国际会议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中国残联全国性会议制度(试行)》(〔1998〕残联办字第208号)和《中国残联各类会议、培训班经费暂行办法》(残联计财〔200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中国残联各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办公厅、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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