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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残联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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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发[2007]33号

关于印发《中国残联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7]2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国残联全国会议及经费管理办法》(残联发[2007]1号),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残联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中国残联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7]2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国残联全国会议及经费管理办法》(残联发[2007]1号),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就中国残联会议费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以国务院或国务院残工委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包括: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全国残疾人事业工作会议、全国自强与助残先进表彰大会和以国务院残工委名义召开的全国残疾人相关工作会议,由办公厅会同计财部编制会议经费预算,于会议申请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管局审核。

二、中国残联召开的二类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由办公厅将报批文件和情况说明报送国管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因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需延长报到和疏散时间、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的;

(二)因有表彰、选举等议程,需增加会议人数、延长会期、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增加会议人数、延长会期、延长报到和疏散时间、调高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规定以外场所、在京外召开等。

三、中国残联召开的三类会议,应由主办业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内容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及职级、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于每年财政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厅统一汇总后报送国管局备案。

四、各类会议的会议天数不含报到和疏散时间,报到和疏散时间一般都不得超过一天。

五、各类会议的用车实行定点管理。机关内部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使用国管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车辆。

六、召开二、三类一般性的工作会议与专业会议,会场与主席台不摆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七、各部门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凡没有培训事项的会议不作为培训管理。

八、本规定由办公厅、计财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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