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发〔2008〕1号
关于印发《中国残联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中国残联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国残联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国残联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经中国残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六日
中国残联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残联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残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对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的采购行为;“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国际、国内组织或个人捐赠资金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国残联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进行的,采购纳入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残联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纳入“目录及标准”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活动。
第四条中国残联政府采购工作由中国残联理事会统一领导,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立项、申报、采购文件及采购方式等由中国残联理事会审批确定。
中国残联计财部是中国残联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中国残联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责。
中国残联机关党委是中国残联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中国残联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职责。
第二章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单独列出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由中国残联计财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40个工作日内,中国残联计财部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项目采购计划完成后,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抄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七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程序逐级将采购预算补报中国残联计财部,中国残联计财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项目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委托采购项目
1按照“目录及标准”,中国残联计财部根据机关业务部门采购需求,经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按照“目录及标准”,中国残联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采购需求,经中国残联同意,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3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二)协议供货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告的协议供货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以不超过协议供货价实施采购;财政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中国残联机关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由中国残联信息中心负责实施;中国残联机关其他项目协议供货的采购工作由中国残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三)定点采购和定点服务项目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告的定点采购目录和定点服务目录,以及供应商和服务商名单实施采购。中国残联机关办公用品采购,汽车维修、加油、保险等定点采购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四)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具体程序与第十条第(一)款委托采购项目相同。
(五)对纳入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目录的产品或服务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各部门、各单位需在采购前报中国残联计财部,经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中国残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各部门、各单位在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经费预算等送中国残联计财部,经报理事会领导批准后实施。由于公开招标需一定的工作周期,各部门、各单位要预留足够的采购时间,一般应提前3个月申报。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经报中国残联理事会领导批准后,由中国残联计财部选择获得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代理。
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按照规范的格式,并结合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发布前,须报中国残联计财部审核并经理事会领导批准。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应明确废标处理的条件。
4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5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评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执行。
6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7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中国残联计财部报财政部审批。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
1中国残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原因,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申请采购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拟采取的采购方式报中国残联计财部,经财政部财批准后实施。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
(1)邀请招标。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项目的文件制定、评审等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2)竞争性谈判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活动,为取得质优价廉的商品,应参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成立采购小组及谈判。
(4)询价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中国残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中国残联计财部提出申请,经理事会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候选供应商,由采购部门(或采购单位)提出名单及候选理由,经中国残联计财部审核,报中国残联理事会领导批准。
4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及批准的采购品目,一般应由中国残联计财部报中国残联理事会批准后,选择获得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审批及实施参照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5对于采购数额较小(50万元以下),采购品种及技术要求简单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属于中国残联机关的项目,经批准,可由中国残联自行组织采购;属于直属单位的项目,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采购合同与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中国残联机关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残联厅发〔2007〕26号)和《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残联厅函〔2007〕100号)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要严格按照专家(采购小组)确定的商务、技术、产品质量及服务条款,具体细化到品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条件、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要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指定专人(或小组)依据合同认真组织验收,确保所购产品质量,凡符合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验收地点不在本单位的,应将事先设计的、内容包括中标产品规格、品名、型号、单价、数量在内的验收单发给验收地,由各地按规定组织验收。若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请国家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由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其中:预付款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30%;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预留合同总价5%的尾款,于质保期满后支付。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形成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出入库和使用、调拨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国残联机关本级政府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中国残联机关根据合同和有关凭证记入本级固定资产帐目,中国残联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合同和验收合格明细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调拨及领用时,根据调拨单及相关领用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出库手续。每年年底,机关服务中心须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与机关计财部核对固定资产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条 中国残联集中采购,以实物形式配发各地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设备、器材等资产,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及承担对地方管理职责的有关直属单位要按照物资管理的规范要求,加强对配发实物资产的管理。配发给地方残联或残联直属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地方残联或残联直属机构要按照中国残联有关部门或有关直属单位的物资分配通知及资产验收合格明细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入库手续,并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配发给残疾人使用的各种物资,地方残联或残联直属机构也应根据上述物资分配通知和资产验收合格明细单先办理资产入库手续,配发给残疾人使用时,根据领用人签字凭证办理实物资产的出库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国残联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对中国残联系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联纪检部门将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中国残联纪检部门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将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此办法。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但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残联计财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残联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残联〔200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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