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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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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发〔2007〕22号

关于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范我会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要求,结合《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办法》(残联厅发〔2007〕1号)、《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残联厅发〔2007〕18号)、《中国残联全国会议及经费管理办法》(残联发〔2007〕1号),现就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凭据报销。有关定点饭店信息查询以及住宿预订请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

二、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即副部级人员可入住套间,司局级人员可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入住标准间。

三、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可以在地方残联内部招待所或宾馆住宿,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到非定点饭店住宿,但须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得向地方单位转嫁住宿费负担。

四、《中国残联差旅费管理办法》(残联厅发〔2007〕1号)第八条有关出差住宿标准副部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规定,于2007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五、机关各部门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到地方残联内部招待所、宾馆或会议培训中心办会的,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六、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七、机关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差和会议的管理,遵守机关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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