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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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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函〔2007〕100号

关于《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中国残联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会机关合同管理,保障机关合法权益等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合同授权频繁、办理程序繁琐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部门承办合同的责任,提高合同办理效率。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含五万元),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送审后,由部门与有关单位订立合同,但部门“一把手”应在合同上签字,并在合同上直接加盖本部门公章;合同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的,按“管理办法”送审后报主管理事长审签,加盖中国残联公章;合同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含二十万元),按“管理办法”规定送审后报中国残联理事长审签,或由取得理事长授权的部门主任审签,加盖中国残联公章。

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同应加盖“中国残联机关合同专用章”,因该专用章未能取得北京市公安局的合法审批,会机关对外订立合同不再执行本项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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