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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残工委对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完成情况进行终期检查的通知
200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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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湖北、甘肃、宁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国务院残工委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决定2005年下半年对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经国务院残工委领导同志同意,拟定于12月中、下旬组成4个检查组,由残工委各副主任单位领导带队,对辽宁、湖北、甘肃、宁夏4省(自治区)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全面了解各地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的总体情况和各项主要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对重点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残疾人工作力度,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进残疾人工作;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残疾人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科学制定和执行。

    检查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及实施方案,参照国务院残工委秘书处印发的终期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完成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安排,同时各组确定不同的检查重点,进一步深入了解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基层组织和社区工作、维权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文化体育工作等重点业务的进展情况。
  
    检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听取省、区政府残工委关于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完成情况的汇报;2.检查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计划、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情况;3.选择1-2个地、市、县进行深入调查,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意见;4.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残疾人生产生活情况。5.向当地残工委反馈检查情况,并就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听取意见。各组在地方工作时间一周左右。
  
    现根据国务院残工委检查工作安排,请你们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请按照《关于开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执行情况终期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在2005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省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2.请按照4-5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在你省、区的检查工作初步安排,于2005年12月5日前报国务院残工委秘书处。国务院残工委检查组的具体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陈 辰 陈晓峰
    联系电话:(010)66580008 66580009
    传真:(010)66580001
    电子信箱:bgt_zhc@cdpf.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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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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