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民政局、卫生局: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 "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宏伟目标。同时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开始,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发展,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期3年。截至2008年,在全国共培育60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二、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共同组成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组织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由省残联、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共同组成的省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培育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推荐1-2个候选示范区,逐级申报并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四、培育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县级市也可以参加。达到标准的,中国残联、民政部、卫生部授予"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荣誉称号。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中国残联 民政部 卫生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1、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2、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3、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4、街道办事处设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5、社区居委会配备社区康复员1名,负责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需求与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并负责组织社区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二、经费设施
6、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15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用于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康复站建设及社区康复员工作补贴。
7、成立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8、社区卫生机构普遍配备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9、社区居委会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建立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复站配备无障碍设施,面积不少于30M2,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普及读物。社区康复站是面向残疾人及其亲友,开展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娱疗、工疗等康复活动,提供日间照料、功能训练指导等康复服务的场所。
三、服务内容
10、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员协助社区卫生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11、建立康复档案:社区康复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需求和服务档案,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动态反映需求变化。
12、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卫生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员负责在社区卫生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协助聋儿家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13、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普及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14、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员针对各类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康复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提供心理疏导、工疗、娱疗、看护、托养以及功能训练指导等康复服务。
15、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难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员负责向社区内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家庭进行转介。
四、人员培训
16、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制度,评估培训效果,实行社区康复员持证上岗。
17、基层康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基本知识等,培训不少于3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8、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由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分别承担。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用等,培训不少于6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质量控制
19、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社区康复站建站率达到80%,社区康复员配备率达到80%,康复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5%。
20、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21、残疾人康复需求档案和服务建档率达到90%。
22、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附件2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申报表 下载
来源:中国残联康复部
200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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