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体育协会: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印发的原《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中残体字[200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2006/2007年度执行"办法"的说明
1、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过各项目国际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和全国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乙组比赛的运动员除外),只能在原注册单位注册,在新注册年度按"办法"规定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
2、在2004/2005年度代表所注册单位参加过全国单项锦标赛的其他运动员,在2006/2007年度原注册单位对该运动员有优先注册权,优先注册权的期限为自"办法"公布起的6个月之内,在此期间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按"办法"规定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
3、在2004/2005年度注册但未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的运动员以及未在2004/2005年度注册的运动员,视为新运动员,按"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三、协议书的使用
在"办法"公布后,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或交流协议书,必须使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制定印发的协议书,未使用规定协议书的,视为无效协议,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如需下载有关文件内容,请登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www.cdpf.org.cn 。
附件:1、《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3、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交流协议
附件1: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残疾人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残疾人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以及田径项目的引导员、自行车项目的领骑员、盲人足球项目的守门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合法、有序、自愿、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全国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残疾人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原则上,运动员应以户籍所在地为注册单位,代表该单位参赛。
第八条 非户籍所在单位发现,并出资培养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由注册方提供相关证明及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允许在非户籍所在单位注册,并代表该单位参加比赛。
第九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的运动员,如因工作调动、上学、婚姻等原因,迁移到新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在比赛前为该运动员出资培训、安排教练、提供训练场地、生活补贴连续满12个月的,原注册单位须同意签署交流协议书,协议中可要求新注册单位补偿一定的运动员训练费用。
第十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十一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8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 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或印章;
(五) 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 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 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6个月内给运动员注册。逾期不注册,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原代表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必须按照每年印发的各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须出示与运动员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及一张二寸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的注册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注册证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从注册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到第二年12月31日止(注册年度为2年)。新的注册年度,注册单位应持旧注册证,按照每年印发的各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时间,为运动员办理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费用按每人30元交纳,待注册名单核准后,按单位统一收取,并核发注册证。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该运动员注册项目的全国性比赛,或经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审核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经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授权参加的国际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2至4年(含4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5至8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应与其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该期限内不具备运动员资格。
第二十条 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仍只能由原注册单位按规定优先进行注册。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第三章 交流
第二十三条 交流协议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三方具体名称(甲方、乙方、丙方);
(二) 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 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 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或印章。
(五) 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七) 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 签署协议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定。否则视为无效协议。
第二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八条 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提交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须在收到申诉或举报6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原《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同时作废。
附件2: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下载
附件3: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下载
来源: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200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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