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函〔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并于2月24-2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
残疾人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对象,残疾人社区康复也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日前,中国残联已向国务院申请加入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领导已表示同意(通知另行下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主动向主管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与政府办公厅、卫生厅(局)等部门协调,做好工作,尽快加入到当地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协调领导机构之中,积极参与本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制定相关实施意见等工作之中,抓住国家推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有利时机,将残疾人社区康复进一步纳入其中,推动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6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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