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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七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的通知
200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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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广播电台、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

    "十五"期间,我国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和国际交流等各工作领域都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得到普遍提高,残疾人生活环境明显改善,人道主义思想进一步的弘扬。几年中,广大新闻媒体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呼声、关注残疾人题材的报道,刊播出大量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反映残疾人实际生活的优秀新闻作品,进一步营造了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为了全面展示2004至2005年间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报道残疾人题材方面的优秀作品,表彰在反映残疾人生活、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做出贡献的广播工作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决定联合举办第七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活动。本次展播活动对于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形成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残联、广播电台、新促会对于本次展播活动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推荐、选送优秀节目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内容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弘扬人道主义思想。
    2、反映残疾人事业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法制建设、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社会环境、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的成就,颂扬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扶助。
    3、反映残疾人热爱祖国、热爱生活的情怀,颂扬他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奋发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
    4、反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感人事迹,颂扬扶弱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及和谐的人际关系。
    5、反映基层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现状及热点问题;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鞭笞歧视残疾人的不文明现象。

    二、质量要求

    1、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浓郁的生活气息,丰富的内涵和信息量。
    2、主题鲜明、内容生动充实、事实准确、事迹感人。
    3、形式新颖活泼,表现手法多样,具有广播特点,音响效果清楚(如采访对象地方口音重应采取混播)。
    4、节目内容适合在全国播出,避免在节目中使用"我省""我市"等字样。

    三、推荐要求

    1、凡设有固定残疾人专题节目的省、地市、县级广播电台均可参加。推荐节目须是在固定的残疾人专题栏目中播出过,在其他栏目中播出的残疾人题材节目本次不予以参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限报三个节目参展,多报作品不予参评。
    3、参展节目为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之间已播出的节目。
    4、参展节目必须带有栏目呼号,每个节目不得超过14分钟(如节目时间过长,允许进行后期剪辑),用盒式带或MD制作均可(保证质量)。推荐表和文字稿件一式10份附送。
    5、参展节目必须由当地广播电台、残联和新促会共同推荐,《节目展播推荐表》须加盖三个单位公章。

    四、展播时间

    部分优秀作品将从2006年4月起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之友》节目中播出。

    五、奖项设置

    本届展播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等级奖作品将授予证书和奖金;优秀奖作品将授予证书;2006年第四季度颁奖。

    六、评委会

    第七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残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共同聘请有关专家对参展作品进行评选。

    七、送评

    所有推荐节目请寄(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残疾人之友》节目组,报送截止日期:2006年3月15日。

    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联系人:王淑娟 肖玉珠
    电话:010-68045795、010-86090387

    附件:第七届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推荐表 下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

    200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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