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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领导同志讲话的通知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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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残工委秘〔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006年9月14日,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关注残疾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的重要指示,总结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取得的成绩,研究如何推动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同志就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表意见,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同志,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同志,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分别就各部门在残疾儿童康复领域所做的工作以及今后工作设想和建议发言,国务院残工委秘书长、中国残联理事长汤小泉同志介绍了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情况。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司委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就残疾儿童康复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的专家介绍了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的重大意义,广东省介绍了《广东省学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条例》制定情况。

    这次会议的召开,对于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广东省已经开始探索的残疾儿童义务康复立法工作,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的肯定。这不仅有利于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残疾儿童康复法规体系,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还能够为我国“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制定探索经验,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乃至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现将顾秀莲同志的讲话及有关负责同志的发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请你们以此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本地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遵循 “以人为本”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在“十一五”工作启动实施之际,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发展,早日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六年十月八日

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6年9月14日)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顾秀莲

    今天的座谈会开得非常好。刚才国务院残工委和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的同志从不同角度分别谈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进展状况和今后设想。我认为大家讲得都非常好。我听了以后,有个非常深的感受,就是首先要预防残疾儿童的产生,就是刚才卫生部副部长所讲的,如何一出生就不是残疾的?这里就有婚前检查的问题,还有在生育过程中如何预防残疾发生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个大问题,我一直在呼吁婚前一定要检查,不检查影响很大。我希望加强调查研究,调查自从不强制婚检之后,残疾儿童是多了还是少了,为我们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所以,我觉得,一要提倡婚前检查,二要注意地方病的防治。我到贵州下基层的时候,到一个家庭去访问,他们家里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17岁了,是个残疾儿童,被关在笼子里,政策允许生第二胎,生下来又是一个残疾孩子。大家想想,一个农民如何养育这样两个孩子?所以说,预防各种原因造成的残疾是首要的。其次就是康复。我今天听了大家讲康复,康复要尽早,越早就越成功,越给国家减少负担。我的第三个体会就是,康复工作是可以做好的,只要我们大家团结协作,政府支持、社会支持,就一定能做好。总之,我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就有三个感受:预防、康复、大家一起干。

    今天,中山大学的刘星教授还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广东省残联报告了该省在推进制定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条例的情况,我觉得同志们讲得都非常好。在自由发言中,卓大宏教授提出了三点很好的意见,发改委的同志也表示已将残疾人工作列入到“十一五”规划之中,给予了很大支持。大家围绕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关注残疾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的重要指示,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尤其是刚才邓朴方同志代表中国残联和广大残疾人讲了一番感人肺腑的话,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刚才朴方同志也提到,在残联组建初期很困难,当时我在江苏省当省长,朴方到江苏召开残疾人座谈会,我也参加了,大家反映了很多具体情况,看到大家我也不禁热泪盈眶,那是上个世纪80年代,江苏也不是太发达,但我还是支持了一千万。朴方同志也是一位残疾人,自己行走不方便,但他非常热心,到全国各地去宣传呼吁,取得大家支持。近年来,残疾人事业逐步发展起来,有了今天的局面,体育运动拿了那么多的金牌,舞蹈《千手观音》得到了全世界的赞赏,为我们国家争了光。这不单是残疾人的问题,也体现中国的人权。什么叫人权,使残疾人生活好,就是人权。我们保护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使广大人民生活的更美好。

    通过今天的座谈会,我深深感受到大家对残疾儿童的深切关爱,对康复事业的殚精竭虑,也感受到广大残疾儿童及家长的殷切期盼,更感受到我们肩负的责任,这是我们做好今后工作的动力。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绩。下面我想讲三点意见:
第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残疾儿童康复。1987年进行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摸清了残疾儿童的人数、年龄构成、地域分布、生活状况、致残原因、康复需求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残疾儿童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供了可靠的依据。1988年以来,国家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不断加大投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五个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和两个儿童发展纲要都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其中。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了法律保障。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康复、盲童定向行走训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能力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装配等一批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重点康复工程相继实施,并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了救助。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残疾儿童康复的政策法规体系、工作机制、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现代康复理念得到广泛传播,残疾儿童和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康复意识普遍提高。170多万残疾儿童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10余万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康复改善了残疾儿童的状况,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实践证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最困难群体的关怀,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是真正的爱心工程和希望工程,是最生动的人道主义实践,它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树立了中国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许多群众赞扬说“康复一人,解救一家,影响一片”。

    第二,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二十多年来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刚才听了几个部委的发言、广东的发言,我觉得,实际上我们已经有了很多的经验,有了很好的办法。归纳起来,我们在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方面的具体经验是:一是必须树立以残疾儿童为本的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原则,扎扎实实地为残疾儿童办好事、办实事;二是必须建立健全政策法律体系,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依法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三是必须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主导作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四是必须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五是必须从国情、地方情况出发,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广东能做到的事情不等于西部也能做到,我们要实事求是,哪些能做做哪些,做完了以后再帮助西部做。我们要从国情、地方情况出发,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要扎扎实实,善始善终,讲求实效;六是必须积极发挥残疾人组织、妇女组织的作用。

    第三,要扎扎实实地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刚才朴方提到,我国有0-17岁残疾儿童1170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95 %,与他们直接关联的亲属约有4000万人。这是一个人数众多、弱势比较明显的困难群体。对这个问题我很有感受。我在化工部工作的时候,曾经开展了一个活动,叫做“我爱我的家”演讲比赛,化工研究院有一对夫妇,都是高级工程师,参加了演讲,他们有两个残疾的孩子,对他们的工作影响很大,既要搞事业,又要照顾残疾孩子,我听后很有体会,这还是在北京,他们都有那么多难处。大家想一想,1170万残疾儿童连带着4000万的家属,如果我们康复一个人就等于解救了一个家庭,这是很重要的。残疾儿童不但年龄小,缺乏自立能力,而且身心有残障,面临很多特殊困难。没有人比他们更渴望拥有健康的身体和心智,没有人比他们更需要帮助和关爱。对他们来说,康复是最基本的权利和需求。通过康复,可以使盲童重见光明、聋童回归有声世界、肢残孩子更好地站立行走、智障孩子更好地认知和适应社会、孤独症孩子走出自我封闭的世界。康复有利于激发他们自尊的感觉、自信的精神,奠定自立的基础,增强自强的能力,更好地融入社会,走向新的生活。残疾人康复在各个年龄段都可以进行,但儿童期最关键,残疾儿童康复最具有抢救性质,投入最少,效果最好。儿童期的康复抓好了,事半功倍,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和幸福奠定重要基础,为社会造就自食其力的人;反之,无论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当前,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正处在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应该看到,尽管取得很大成绩,但事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大量的残疾儿童还得不到基本的康复服务,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看到,残疾儿童康复事业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将为残疾儿童解决康复问题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使残疾儿童得到更多的关爱;国家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将为残疾儿童康复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相关国家规划的实施,将为加大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力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将为残疾儿童康复提供更多的保障;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等重大举措,将为残疾儿童康复带来新的更加美好灿烂的春天。

    我们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开阔思路,抓住有利契机,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关注残疾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的重要指示,全面推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力争取得新的成绩和新的突破。同时,我们要认真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抓好各项康复政策措施的落实,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手段解决贫困残疾儿童的实际困难,满足他们的基本康复需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把两个纲要的实施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今年我们正在开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希望关心残疾人和残疾儿童。

    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残工委和妇儿工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其次,要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做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制定,为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非常重要,是推动法律实施,推动工作的进步的重要手段。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正在进行,要充分运用好此次调查的成果,深入分析残疾儿童的状况和康复需求,以此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广东省已率先着手制定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条例,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希望能尽快出台。第三,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办好各类康复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帮助残疾儿童,营造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残疾儿童康复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必须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弘扬人道主义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进全社会对残疾儿童的了解,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帮助残疾儿童的爱心。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积极引导利用社会现有设施、设备及其他社会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要建立广泛的志愿者队伍,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

    总之,希望这次会议能成为进一步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新的动力。残疾儿童工作任重而道远,新的目标在召唤着我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为残疾儿童幸福美好的明天而努力奋斗,做好我们的工作!


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06年9月14日)

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中国残联主席 邓朴方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同志们:

    刚才,汤小泉同志代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介绍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情况,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的几位领导也分别讲话,还有广东的发言,卓教授的发言,发改委等几位同志的发言,我都觉得非常好。从这些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到,几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残疾儿童康复做了许许多多的工作,而且还要做很多工作。作为中国残联主席,我要代表全国6000万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属,特别是获得康复的残疾儿童和他们的家长,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残疾人的数量是世界上最多的,按照1987年的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就达到了6000万人,其中0-17岁的残疾儿童就有1170多万人。这些年来,虽然我们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大多数残疾儿童还没有得到他们期望获得的康复服务,他们的身体功能还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他们还不能和其他的孩子一样享有一个健康活泼快乐的童年。面对这些孩子,我们应该怎么办?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日益文明进步。与此同时,残疾人事业包括残疾人康复工作也取得了很多成绩,这些成绩归功于党的正确领导、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与社会力量的帮助。但是,我们已经做的,比起广大残疾人的期待,比起众多残疾孩子和他们家长的企盼,还远远不够。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发展残疾人事业”,今年“六一”儿童节,胡锦涛总书记又亲切看望了孤残儿童,温家宝总理亲笔写信给聋儿中心的孩子,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做出了关心残疾儿童的表率,并且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残疾儿童放在心上,创造条件,让他们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今天的会议,既是我们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党和国家主要领导的要求,我们在这里座谈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正是落实加速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具体行动。

    在全社会各个人群中,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儿童是需要保护的脆弱群体,那么,残疾儿童则是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特殊困难群体,是需要保护的脆弱群体中的最需要保护的最脆弱群体。国家要文明进步,社会要构建和谐,帮助残疾儿童康复,让他们改善身体功能,享有同一片蓝天下幸福成长的机会,最能体现文明进步,体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是文明进步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联合国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指出:“残疾人,不论其缺陷或残疾的起因、性质的严重性,应与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每一个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无论他是否残疾;每一个儿童都有健康成长的权利,无论他是否残疾——其实对残疾儿童来说,如果他有权获得明天的平等,就更需要健康成长的机会和环境。我们从事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是从事一项光荣的事业,是帮助孩子和社会创造明天的事业,是一项神圣的人道主义事业。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帮助残疾的孩子们实现他们未来的尊严和权利。

    回忆我们国家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有计划、大规模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从“三项康复”入手的。在“三项康复”中,很大部分的对象就是残疾儿童,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的对象主要就是儿童和青年,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针对的全部是儿童,白内障手术复明老年人多些,但也有一部分是儿童。后来康复服务面不断拓展,逐步对各类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不仅列入国家规划、各级政府的规划,而且逐步形成比较系统的组织、技术、服务网络,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相继展开,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机制也逐渐成形。2002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人人享有”,当然包括残疾儿童,或者说,在“人人享有”的目标中,残疾儿童的“人人享有”应该是首先得到实现的,因为对儿童来说,康复具有很强的抢救性。刚才卓教授特别讲了这个事情,这个时候康复有效,拖过了这个时候就没效,这是一辈子的事情。那么,除了前边说到的将残疾儿童康复列入规划,搭建网络,实行项目性的救助之外,还必须考虑着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的长效机制,这就包括残疾儿童康复的立法工作。

    我们国家的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经全国人大通过,1991年开始施行。此后,国务院又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条例》则经过长期酝酿,也即将出台。残疾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颁布,不仅可以加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也为残疾人权益提供了长久的保障。现在《残疾人保障法》也正在修改之中,我们希望这一届人大能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完毕。同时,《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现在已经制定完成,预计今年10月、11月就可以通过,虽然我们国家还有签字、批准的程序,但这个残疾人权利的国际公约,会非常有效地推动全世界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包括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当然对残疾儿童的立法也会有帮助。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形势。

    广东地处沿海,改革开放便得风气之先,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各项残疾人工作包括残疾人康复工作也很有特点。这次,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省内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制定《广东省学前残疾儿童义务康复条例》的设想,是很好的事情。中国国情的一个特征是发展的不平衡,经济社会发达的地区,从当地实际出发,率先制定残疾儿童康复的法规,可以为其他地方的残疾儿童康复立法工作探索途径,积累经验,也可以为我们着手制定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条例提供实践经验。希望广东的同志在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探索,努力工作,在地方残疾儿童康复的立法工作中取得进展,希望广东的立法早日实现。

    为了更多的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早日得到满足,为了他们能够获得与别的孩子一样美好的童年、一样充满希望的未来,为了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让我们共同做出不懈的努力。


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06年9月14日)

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教育部副部长 陈小娅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关注残疾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的重要指示,研究如何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非常重要。顾秀莲副委员长亲自出席了今天的会议并要作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工作、特别是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高度重视。教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会议要求,我就教育部的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全面推进特殊教育的事业发展,扎实做好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十五”期间,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 ,坚持科学发展观,狠抓特殊教育工作,从而有力促进了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发展。在整个特殊教育工作中,我部始终坚持将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中央特教补助费115亿元集中投向义务教育,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狠抓了随班就读工作的质量提高,启动了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项目,加大了对特教师资的培训力度,全员培训了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有力促进了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自2004年起,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孩子的资助力度,国家将中西部地区县域内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的资助范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辽宁、广东等省市纷纷出台专门文件,对残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2005年12月,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006年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推广到全国。各级政府在落实这一政策时,将残疾儿童少年作为重点予以保障,使残疾孩子普遍受益。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在校残疾学生超过36万,还有大量轻度残疾的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与健全孩子一起学习。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使广大残疾儿童少年广泛接受了有效的教育和康复,使他们与健全孩子“同在蓝天下,共同健康成长”的梦想成为现实。

    二、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不断改善残疾儿童的学习和康复环境。特殊教育学校不仅是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的场所,也是他们不断康复、茁壮成长的乐园。2003年,我部在原《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工作的需要,广泛参考最新科技成果,与建设部联合发布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生活训练用房、劳动技术与职业技术训练用房、康复训练及检测用房等功能教室的建筑设计标准。到2005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593所,其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不少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加强了与学生康复有关的功能教室建设,建起了多功能训练室、体育康复训练室、智商检测室、语言训练室、心理咨询室、测听室、律动室等,并且配备了助视器材、专用灯光设施、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模制作设备、助听器维修设备和智力训练设备等,为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创造了愈来愈好的条件。

    三、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大力推进康复教育。“十五”期间,为了在特殊教育领域进一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启动了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组织编制盲、聋、弱智学校新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指导编写新的教材。在初步拟定的新课程计划中,结合残疾孩子的康复需要,我们增设了沟通与交往、体育与健康、定向行走、综合康复等课程。同时,在教育教学的组织上,坚持以人为本,强调扬长避短,树立残疾儿童全面康复的教育观念,注重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能力,从健康、语言、科学、社会和交往等五个方面入手,充分利用学校的有利环境,有针对性地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可选择的康复之路,有效促进了残疾儿童身心的全面康复。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委积极筹备全国第四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十一五”的特殊教育工作。“十一五”期间,我部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方面,将重点推动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和康复,对他们的健康成长、顺利融入主流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期间,我部将制定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在检测筛查、入园入学、教材建设、教育教学、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不断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的特殊需要,充分发挥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和幼儿园的作用,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提升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工作的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大投入,新建和改造一批特殊教育学校。通过近期的全面调查和认真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不含区)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仅中西部地区就达400多个;而且在已有的1593所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陋等问题,不能适应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康复工作需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部正在商国家发改委,拟在“十一五”期间启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造)工程,由国家投资,补助地方新建和改造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使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能够普遍建有一所基本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从根本上改变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条件较差的状况,大大改善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硬件环境。

    同志们,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区、家庭等各个方面。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配合与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06年9月14日)

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民政部副部长 窦玉沛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同志们:

    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工作,积极推动孤残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为促进孤残儿童康复、增进孤残儿童福祉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一、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集中收养孤儿、弃婴的设施,是目前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载体。民政部先后制定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推动了儿童福利机构的健康发展。目前,全国有224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有600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了66万名孤残儿童。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加强培训,使儿童福利机构已经实现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的转变,基本保障了在院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二、积极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

    生活在福利机构的儿童近一半患有残疾,对这些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和康复历来是儿童福利机构的重点工作。2004年5月,民政部启动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计划用3年的时间,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6亿元,为福利机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近3万名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对福利机构残疾孤儿实施全覆盖的手术矫治行动,为了保证残疾孤儿的生命安全和康复效果,民政部和卫生部确定了278家省级“明天计划”定点医院。同时确定了天津泰达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等几家医疗机构为部级定点医院,弥补了相当一部分地区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的差距,使残疾孤儿能够得到优质医疗资源的服务。“明天计划”实施以来,已有2万余名孤残儿童进行了手术治疗,2000多名术后的残疾孤儿被家庭收养。

    三、努力探索亲情化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

    为了促进孤残儿童的人格发育和健康成长,福利机构的养育模式不断创新,已从单纯的在院养育发展到收养、寄养、助养、小家庭养育等多种模式。收养是儿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最佳途径,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加强收养登记工作,保证了收养工作的正常开展。大力推进家庭寄养,通过探索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一些城市家庭寄养已经成为儿童照料的主要方式,儿童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各地在实践中还创造摸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家庭养育模式,如山西大同的乳娘村,北京的农村家庭寄养形式,上海的城市家庭寄养形式,安徽合肥在福利机构中开展的家庭养育模式,安徽广德的儿童村型的家庭养育模式,重庆的社区儿童之家养育模式以及湖北黄冈的工作人员家庭寄养模式等。同时,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以捐资或提供服务的助养形式不断完善,体现了对孤儿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这些形式多样的养育模式,充分考虑到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体现了“儿童优先”的原则,代表了儿童福利服务发展的方向。

    四、进一步完善孤残儿童救助和福利政策

    2005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和回良玉副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和完善孤儿救助和福利保障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就业等提出了9个方面的优惠政策,是建国以来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第一个综合性的福利制度安排。特别是今年5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时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推进特殊教育,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孤残儿童救助制度

    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落实民政部等15部门《意见》,着力健全、完善孤残儿童养护、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为保障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全面落实孤残儿童福利保障经费,适时提高儿童福利院收养孤残儿童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家庭寄养经费,不断提高孤残儿童的生活水平。

    多渠道妥善安置孤残儿童。以孤残儿童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取向,积极探索适应孤残儿童身心发育、发展要求的养育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养育孤残儿童。鼓励公民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充分发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示范作用,增强福利机构对多种孤儿养育形式指导、协调、培训和监督功能。

    建立“明天计划”的长效机制。一是善始善终,圆满完成“明天计划”手术任务,特别要把儿童福利机构中患有脑瘫和疑难杂症且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作为治疗重点,争取更好的治愈效果;二是建立长效机制,由计划3年的集中“战役式”活动,转变为经常性的工作,为今后福利机构中新增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所有残疾孤儿实施康复手术;三是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创造条件,探索“明天计划”向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实施手术延伸,使更多残疾儿童受益。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的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资助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儿童福利机构。从2006年起,民政部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拿出2亿元,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和地方民政部门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及社会捐助。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起集养护、教育、康复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
这次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重视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养和全面发展的需要,着力完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社区支持等功能,充分发挥示范、指导、辐射等方面的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科学规划,体现特色。

    三、着力推进孤残儿童特殊教育

    开展特殊教育是孤残儿童提高自身能力、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儿童福利机构中,有相当比例的儿童是中度和重度的智力、肢体和听力残疾,他们需要通过特殊教育,减轻残疾程度,恢复和提高运动能力、认知能力、语言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身体机能。各级民政部门要探索规律,创新方法。在推进特殊教育工作中,坚持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的方针,通过积极开展引导式教育、聋儿听觉语言训练、特殊儿童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活动,帮助孤残儿童适应社会,提高生存发展能力。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手段比较先进、专业化水平较高和教育康复力量较强等优势,积极向所在社区辐射,为残疾儿童家庭分忧解难。

    长期以来,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务院残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指导,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大力支持。这次座谈会的召开,将推进残疾儿童康复的立法步伐,为孤残儿童带来福音。各级民政部门将牢记自身使命,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为孤残儿童创造一个幸福、美好的明天。


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06年9月14日)

国务院残工委副主任、卫生部副部长 陈啸宏

各位领导,同志们:

    人口素质关系国家兴旺和民族富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卫生部门以《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依据,与国务院妇儿工委、中国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使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医疗保健机构防治出生缺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事业的发展。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

    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专门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此,规定对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行许可制度。2001年国务院发布《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使《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卫生部先后制定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文件,使母婴保健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保证母婴保健依法行政。同时,近年来,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每年组织母婴保健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接生和不符合条件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等违法行为,并结合国务院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二、积极行动,预防出生缺陷

    为了深入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工作,2002年7月,卫生部和中国残疾共同发布实施了《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制定了综合性的出生缺陷和残疾防治策略,并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行动计划》各项任务。五年来,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每年拟定一个主题,在9月的第一周开展“出生缺陷宣传周”大规模宣传活动;聘请著名电影演员王姬担任《行动计划》爱心大使,开展了“爱心寻访”、“公益歌曲大擂台”、“第二届发展中国家出生缺陷和残疾国际大会”等大型活动;今年计划在9月初启动以“健康宝宝、幸福家庭”为主题的预防出生缺陷知识竞赛,持续一年,在全国再次掀起预防出生缺陷宣传高潮。二是扎实推进三级预防措施的落实。逐步普及孕期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知识,推行免费婚前咨询服务,探索提高婚检率的有效措施,组织制定“孕前保健服务指南”,重筑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大力推进产前诊断工作,开展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提高产科质量,防止因产伤和新生儿窒息发生的出生缺陷;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与残联等部门配合开展残疾儿康复工作。三是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我国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选择116个市/县院做监测点,通过加强培训和督导,提高出生缺陷诊断能力和统计分析能力。从今年开始,逐步扩大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试点工作的试点范围,以获得更加可靠的数据,为制定出生缺陷防治策略提供可靠依据。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今年6月,卫生部与中国残联共同组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基层扎实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三、再接再厉,努力开拓创新

    尽管近年来卫生部门在依法行政,防治出生缺陷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持之以恒,不断开拓创新。卫生部门将继续发挥技术力量强的优势,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提高识别、诊断、治疗出生缺陷的能力,推广适合于基层操作的适宜技术;加强培训和宣传,创新宣传方式,使宣传更加贴近群众,深入人心;利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服务不断深入的契机,将母婴保健和预防出生缺陷工作纳入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范围,建立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合理分工,互相转诊的机制。

    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下,我国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将会取得更大成绩!

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2006年9月14日)

国务院残工委秘书长、中国残联理事长 汤小泉


尊敬的顾秀莲副委员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胡锦涛总书记看望孤残儿童时指出: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孤残儿童放在心上,健全救助制度,完善福利设施,动员社会力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使他们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去年“六一”,温家宝总理曾到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亲切看望聋童。今年,孩子们写信给温爷爷,表达美好的祝愿。温总理亲笔复信,表达了对孩子们的思念之情并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他说:“我希望所有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全社会的关爱,让他们有一个活泼的童年,增强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在《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启动实施之初,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关注残疾儿童健康成长问题的重要指示,推动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新的进步。
现在,我代表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介绍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情况。

    一、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主要成绩

    我国有残疾儿童117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95%,约占全国儿童总数的3%。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但他们是儿童中最脆弱的群体,也是残疾人中最弱小的群体。对他们给予特别扶助,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权益,创造康复、教育、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重要内容。我国自1988年始,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以及社会保障,也连续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和以后“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同步推进,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初步建立了与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

    国家十分重视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相继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收养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对残疾儿童给予了充分关注,要求加强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护理、康复和教育工作,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目前,部分省市也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相关立法工作。

    (二)初步形成了推进残疾儿童康复的工作机制
多年来,随着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深入发展,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进残疾儿童康复的工作机制。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协调实施。卫生部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参加孤残儿童矫治手术等各类医疗助残行动;开展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民政部对各类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教育,组织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救助贫困残疾儿童。教育部指导特殊教育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支持和推动基层聋儿康复等相关机构的建设,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特别是残疾儿童相关康复机构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投入,支持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项目的实施,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全国妇联呼吁全社会关心残疾儿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组织了“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了解了我国残疾儿童的底数、康复现状、康复需求等情况,为进一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初步建立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始终在为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同时,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成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训练服务机构19000多个,其中大部分省级、地市级以及部分县级机构具备了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残联系统的康复中心、聋儿康复中心、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低视力康复机构建设,带动了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规范化发展,初步形成了为残疾儿童提供有效康复服务的网络。

    与此同时,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十五”期间,结合重点工程的实施,累计培训了康复工作人员50万人次。2005年制定的《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积极推动了康复人才培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也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使残疾儿童得到抢救性康复

    自1988年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开始,连续实施几个五年计划,按照普遍服务与重点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使一大批残疾儿童得到抢救性康复。截至2005年底,170多万名残疾儿童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73万例肢体矫治手术使众多肢残儿童改善了功能;293万名低视力儿童通过配戴助视器,走出朦胧世界;328万名智力残疾孩子接受康复训练,提高了生活和学习能力;245万名聋儿接受听力语言训练,开口说话;91万名肢体残疾儿童、51万名脑瘫儿童得到康复训练,提高了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中国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包括的助听器适配、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用品用具配发、假肢装配等分项目实施三年来,已使10余万名贫困残疾儿童受益,得到残疾儿童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各级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家计划内各项重点康复工程的同时,将残疾儿童、特别是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纳入“为民办实事”范围。江苏对全省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进行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山东省从今年起,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各类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各项重点康复工程和各类康复救助工程的有效实施,使残疾儿童在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得到有效的康复,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质的变化,给他们的未来创造了新的机会,也为他们的家庭以及社会减轻了负担。

    二、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仍然面临诸多困难。2001年“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0-6岁残疾儿童中近35%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康复服务,在各级各类康复机构中接受专业服务的仅占14%。尽管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要真正把关爱与阳光送到每一个残疾儿童身边,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制约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一)保障机制尚未形成,服务能力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仍处于分散救助、阶段性救助阶段,绝大多数残疾儿童只能依靠家庭或临时性社会救助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未全面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相关制度之中,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缺乏持续、稳定的支持。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除聋儿康复服务体系初具规模,已建成1700余个机构外,其他视力、智力、肢体、精神残疾儿童的专门康复机构极其匮乏,部分领域还处于空白,已有的也多为民办,大多专业化水平低,服务能力弱。总体上看,由于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服务能力严重不足,致使大量的残疾儿童徘徊在康复的边缘,错过了最佳康复期。

    (二)缺乏有力宏观调控,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涉及预防、医疗、功能训练、康复工程服务以及特殊教育等多个环节,需要多种技术手段支持、各部门广泛参与,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计划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包括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责任。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有些地方和部门职责不明,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导致工作不力,制约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等“一条龙”服务还很难做到,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全面康复更难以实现。

    (三)康复知识有待普及,康复意识有待提高

    家庭康复是现阶段我国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途径,父母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长是否具有康复意识、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至关重要。由于目前残疾儿童家长康复知识普及率较低,一些家长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长对残疾儿童采取消极态度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大力加强知识宣传,开展必要的教育活动,迅速提高家庭和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儿童康复的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残疾儿童康复今后要做的工作

    “十一五”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推动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向全面、纵深发展的重要时期。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对残疾儿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开拓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新局面。

    (一)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

    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已经启动实施,《纲要》配套实施方案,关照到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并把康复与救助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针对广大残疾儿童急需的基本康复需求,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另一方面,面向贫困残疾儿童,加大救助力度,扩大受益范围。“十一五”期间,计划将有20多万名贫困残疾儿童直接获得到康复救助,这必将会改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难的状况,并带动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制积累经验。

    (二)推进残疾儿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首先,围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实施,依托现有残联、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特教学校、儿童医院等,合理规划,建立完善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同时,注意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其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把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者的培养与国家教育计划的实施、社区卫生服务的全面推进以及《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在基层形成一支稳定的、技术过硬的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队伍,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围绕“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加大社区康复工作力度

    开展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是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迅速而大面积地解决广大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问题,帮助他们改善功能、回归社会生活的根本途径。结合“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我们要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纳入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共同推动的“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推动;要发挥康复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作用,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以及各类残疾儿童家长的培训工作,增强残疾儿童和家长的康复意识,针对残疾儿童的迫切需求开展早期康复,提高社区家庭康复训练与服务水平;结合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完善新生儿筛查及儿童保健工作制度,从基层社区开始对新生残疾儿童进行早期干预,并通过完善残疾儿童发现报告制度,逐步建立从发现残疾到转介到相应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畅通渠道。

    (四)完善法规体系和保障制度建设,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

    法规体系和保障制度建设是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通过立法对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给予扶助。完善中国特色的残疾儿童康复法规体系和康复救助制度,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直接惠及残疾儿童和家庭,而且可以带动社会对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投入。目前,有条件的地区,如广东省已经开始探索残疾儿童义务康复的立法。可以在一些地区率先探索残疾儿童康复法规和保障制度建设,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为“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制定探索经验,为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乃至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在推进《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实施的过程中,要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完善和落实有利于残疾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权益。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让我们共同努力,帮助所有的残疾儿童通过康复之路回归社会,与健全儿童共享同一片蓝天下温暖的阳光。

    来源:中国残联康复部
    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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