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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省级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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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函〔2006〕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初步汇总已经完成。在全国抽调办组织下,已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全国和各省的调查与数据质量进行了评估,完成了全国和各省主要数据的推算工作。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全国主要数据公报报国务院同意后,拟于2006年12月1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数据在全国公布之后由各省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国数据和省级数据在统计口径和推算方法上的一致性,避免因为口径和方法的不一致,造成全国数据与各省数据的不吻合,这次调查的数据质量评估和数据推算由全国统一进行。评估方案及数据推算方法都经全国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全国主要数据是在各省数据基础上推算得出,全国主要数据已经领导小组审定。

    二、各省公布的数据,要严格以全国抽调办返回的数据公报为准,不得作任何改动。任何人为的改动,都会造成全国数据的变化。

    三、各省公布的时间,应在全国数据公布之后,统一规定在2006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

    四、各省公布的形式,可以参照全国的形式,由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也可以结合省级的总结表彰进行。

    五、全国主要数据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家统计局的名义发布;各省以省领导小组和省统计局的名义公布。

    各省收到省级公报和评估报告后,及时与省统计局沟通,连同数据发布安排方案及时报送领导小组通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发布。

    六、在发布数据时掌握好两个口径:一是这次发布的主要数据为初步汇总数,由于目前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还在进行,调查的详细数据待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以资料编印的形式发布。二是对于调查数据与1987年调查时的变化分析,有待于全部数据汇总和更全面资料的收集后进行。

    七、主要数据公报,应见诸于省主要新闻媒体,配合数据发布,应结合当地残疾人事业的成就,做好适度的宣传。

    各省数据发布的时间、形式确定后,请立即报全国抽调办。

    特此通知。

    国家统计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 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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