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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省级调查分析报告及残疾人状况监测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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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省级调查分析报告及残疾人状况监测研讨会2007年9月2日至6日在山东烟台召开。会议听取了各省(区、市)抽样调查办公室省级数据分析报告和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的汇报,明确了当前和下一阶段抽样调查后续各项工作重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省级调查分析报告及残疾人状况监测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省级调查分析
报告及残疾人状况监测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省级调查分析报告及残疾人状况监测研讨会2007年9月2日至6日在山东烟台举办。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程凯同志,山东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仉兴玉同志参加了会议并讲话。中国残联研究室主任、全国抽调办常务副主任陈新民同志,山东省残联副理事长、山东省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郭旭光同志,各省(区、市)抽样调查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业务骨干和全国抽调办的有关专家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各地抽样调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了2007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开展情况和初步汇总结果,对当前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专家针对各省数据分析报告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专家讲解了残疾小康指标及监测报告框架。与会代表认真学习了会议文件和专家授课,讨论中纷纷表示要毫不松懈地做好抽样调查后期工作。

    关于当前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会议要求:

    一、关于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1、各地要充分认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监测工作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延续和影响的深化,是推动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奔小康、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长期性工作,也是建立残疾人统计长效机制和制度化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工作。

    2、今年的现场监测和数据处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初步汇总的数据已真实地反映出一年来残疾人状况的明显变化。

    3、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完成监测报告,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二是做好明年监测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残联函【2007】191号文件精神落实好监测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样本。三是全国抽调办将组织专家结合今年监测工作的实际和明年的工作要求,对监测问卷和手册进行修改。四是对监测确定的记帐户要按培训要求记好收入支出帐,承担监测的基层残联要继续负起责任,工作不能间断,省残联和抽调办要督促检查。

    二、关于课题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

    1、数据分析报告和课题研究是本次抽样调查方案明确的"规定动作",是将抽样调查数据成果转化为政策成果的重要环节。建立在抽样调查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课题开发是我们冷静判断残疾人状况,审时度势进行残疾人事业战略调整、业务调整、工作重点调整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和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规划。对此,各省残联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地抓紧抓好。

    2、省级数据分析报告的形成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科学的数据分析,必须经过省残联党组、理事会集体研究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要充分结合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提出能够推动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省级数据分析报告应于9月30日前修改好交全国抽调办。

    3、各地要加强对课题研究的管理。各省课题都要严格时间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课题结束要有专家鉴定。全国课题要求在2007年9月30日前必须完成。10月中旬全国抽调办将组织评估鉴定并进行优秀课题评选。12月初,将以国家级课题和优秀省级课题成果为对象,编辑出版多卷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丛书。全国抽调办还将组织专家对省级课题进行评估,评选出若干优秀课题研究成果。

    三、关于数据汇总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征订工作

    1、调查数据汇总资料全国卷和分省卷按照统一要求(内容、编排、形式、时间进度)抓紧进行。全国卷书稿已交中国统计出版社。各地务必按全国抽调办对地方卷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开展工作,认真按时完成。各地必须在9月底前将书稿交中国统计出版社,先交的省先出版。

    2、各地要按照征订通知对调查资料的征订范围、数量等明确要求做好征订工作。数据汇总资料汇集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第一手的翔实数据,是调查最重要的成果,是开展残疾人问题研究的基础,也是今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宝贵资料。出版后必将引起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机构以及国际相关机构的关注。

    四、关于抽样调查的其他后续工作

    1、各地要认真做好抽样调查的档案归档工作,有条件的省份可与当地档案局联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档案整理。

    2、中国残联、北京大学、全国抽调办将于年底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相关国际论坛,以充分交流、展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调查与研究成果,宣传我国快速发展的残疾人事业,交流各地残疾人调查的经验和工作。

    程凯同志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目前各地抽样调查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指出,目前是抽样调查的成果转化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历史、对残疾人、对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的态度完成好后续阶段各项工作。各省一定要认真对待本省的数据分析报告,积极向党组理事会做好汇报,将数据分析报告和课题研究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的作用。要认真对待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加大经费支持和部门协调的工作力度,争取尽快把监测工作和监测机构常态化。要做好调查资料等重要成果的编辑、出版和征订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充分了解、认识、利用本次抽样调查成果。最后,他鼓励大家要再接再厉、一如既往、善始善终地做好调查收尾阶段的各项工作,最后为残疾人事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附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分省卷)编辑出版工作进度安排与要求

    一、进度安排
    各省抽调办要按照进度要求抓紧完成省级卷初稿的编辑工作,保证书稿质量。

    (一)分省卷初稿交出版社时间:9月30日前
    交稿方式: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版社,同时打印稿通过特快专递寄发。

    (二)出版社编辑、排版、一校、二校、三校完成时间:11月15日前
    一校、二校原则上由出版社负责,但一校发现原稿问题的,出版社责任编辑将与各省抽调办联系修改。三校稿由出版社发各省(特快专递方式),各省在一周内认真校对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字作为定稿退出版社(特快专递方式),签字人对正式出版的书稿负责。

    (三)出片完成时间:11月23日前

    (四)印刷出书时间:11月30日前

    二、编辑要求
    各省(区、市)根据全国统一下发的省级数据汇总表,按照分省卷的内容安排进行本省(区、市)卷的编辑工作。

    (一)为了各省卷的统一规范,全国抽调办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全国卷)下发各省作为省卷编印格式的统一要求和参照。要求各省卷与全国卷内容对应一致,其中编辑人员、编辑说明、图表、表格、附录(公报、抽样方案、机构人员组成)等以各省相应内容替换。

    (二)各省卷书稿由各省抽调办负责。各省抽调办指定专人负责与出版社联系,完成书稿的编辑、校对和最终审定。全国抽调办不再对各省书稿的内容和版式进行审校。
关于书稿编辑、校对工作,中国统计出版社的有关联系信息:

    编辑人员:姚立 许立舫 王振宇
    电话:63376867 63376869 63376933
    电子邮箱:cbsebs@stats.gov.cn
    传真:63376870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
    邮政编码:100073

    (三)关于各省卷内容的具体说明
    1、部分省份未对社会公开发布的二号公报不编入省卷。
    2、表格部分:
     全国抽调办于2007年4月在江西培训班上统一下发各省的省级调查数据汇总表(总计370张),按照下述方式纳入分省卷调查资料:

    (1)确定203张省级调查数据汇总表纳入分省卷调查资料的编印。各省卷的表格标题与全国卷对应一致,表号重新排序。
    此部分表格中不论表格内数据项的多少,均应全部纳入编印。若其中出现某一张表格完全为空,此表在目录中保留,正文不给页码,并在编辑说明注明此种情况。
    (2)对表2-4"各地区分民族、性别的残疾人",要求内蒙、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云南、青海、贵州的分省卷调查资料中必须纳入此表,其余省份可自选。
    注意:不纳入此表的省份,第二部分的表号需重新排列。
    (3)除上述确定纳入分省卷编印的表格外,其余表格不再纳入分省卷调查资料的编印。
    (4)203张必选表格中有关职业状况的表1-11、1-12与2-14,职业分类由原表的中类改为大类,年龄组改为五岁分组。
    各省以上三张表的分组、分类全国抽调办已统一处理完毕,各省对应烟台会议下发的三张表格完成格式的编辑。其余表格均对应原下发光盘进行编辑。
    (四)编辑格式
    1、文字和表格部分的字体、字号、版式参照下发各省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全国卷)电子版文件。最终格式由出版社确定。
    2、全国抽调办组织专家对表格部分的标题、表头文字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各省根据下发的全国卷表格部分的电子版文件,对原下发光盘中的相应表格进行文字和格式的编辑。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7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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