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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总结大会暨全国省级残联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会议的通知
200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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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经中国残联同意,决定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总结大会暨全国省级残联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及各项康复配套实施方案,总结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两年来的进展情况,观摩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创建成果,研讨和部署下一阶段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总结全国残联系统省级康复中心、聋儿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发展建设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全国省级残联康复机构检查验收工作,进一步推动“十一五”康复任务和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07年11月26-29日。26日报到,27日召开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总结大会,28日召开全国省级残联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会议,29日上午安排参观,下午撤离。

    二、地点
    北京市金台饭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38号
    电话:010-63099111
    传真:010-63099333

    三、内容
    1总结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命名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2对全国残联系统省级康复中心、聋儿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发展建设情况进行阶段总结,部署全国省级残联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检查验收工作。
    3现场观摩北京市社区康复示范区及市残联康复机构。

    四、参加人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分管康复工作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1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主任1人,康复机构负责人1人。
    3副省级城市残联理事长(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推荐1个示范区政府领导、残联理事长(不含2006年已表彰的15个区)。

    五、注意事项

    1各地残联请按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参加会议。
    2往返交通费用自理,住宿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请按照会议规定的人数参会,如带司机请自行安排。请按照会议确定的日期报到、撤离,提前到达或延迟撤离费用自理。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汇总本省参会人员名单,统一填写回执,于11月15日前报中国残联康复部和北京市残联,以便安排住宿,订购返程车票。

中国残联康复部联系人:孙光 孟晓 冬雪
电话:(010)66580090 66580305
传真:(010)66580090 66580305
北京市残联联系人:王彤 唐晓春
电话:(010)6329580963294455-3334
传真:(010)63295815
    4北京市残联根据各地回执,于11月26日在火车站和机场安排接站。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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