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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联系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20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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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6月4日,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在全国残联系统开展对口支援地为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8〕11号),就残联系统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要求,也明确了对口支援具体安排。按照中央最近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残联系统对口支援关系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口支援安排

为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考虑支援方和受援方实际情况,兼顾前一阶段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残联系统对口支援关系作适当调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残联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内对口支援安排,认真组织相关市县级残联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二)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灾区残联的,由受灾省残联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对口支援期限按三年安排。支援方应据此做出规划。

(四)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内容,应按中央统一要求,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受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条件。支援方与受援方要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多领域实施援助。

(五)对口支援工作的其他事项,请按照中国残联残联发〔2008〕11号通知精神继续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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