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版本浏览器不支持JavaScript脚本

:::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国际合作>>政策信息
关于印发《中国残联护照管理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
2007-11-25
【 字体: 】【 打印

残联厅〔2006〕12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根据外交部有关文件要求,中国残联近日在系统内开展了因公护照清查工作,并对各单位内设外事机构、现有外事人员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残联系统因公护照管理工作,杜绝违规情况的发生,完善护照管理机制,由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拟定了《中国残联护照管理工作实施规定》。此规定已经中国残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国残联护照管理工作实施规定

一、中国残联系统,包括会机关、各直属单位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持因公类护照的收缴、保管工作由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负责。

二、如确需使用本人因公类护照,借照人需持出国任务批件或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负责人签署的批件到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综合处办理借用手续。用毕立即交回。如需用本人因公护照购买免税商品,需持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负责人签署的批件并留下身份证。

三、中国残联派出因公出国人员,在任务结束回国以后,即由团组负责人收回护照,并于3天内交到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综合处集中保管。对无故不交护照者,将暂停办理该单位今后的因公出国手续。

四、根据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对多次(二次以上)催收不缴的护照,将予以注销。

五、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对收缴的护照,进行严格的登记、造册、立卡,并定期检查,一经发现有留存现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作出相应处理。护照管理人员应加强政治责任感,不断总结经验,堵塞漏洞,把工作做好。

六、对失效护照,由护照管理人员填写《销毁护照清单》,经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负责人批准后,由主管处负责人和护照管理人员二人同时签字一起负责予以销毁。销毁清单一份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一份存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备查。

七、凡调离中国残联系统或辞职、辞退的工作人员所持有的护照交回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并由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在“办理调离(辞职)手续清单”上加盖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印章,否则,中国残联人事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八、凡调离中国残联系统或辞职、辞退的工作人员所持有的护照由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予以注销。

九、中国残联派出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在任务结束回到北京以后,即由团组负责人收回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赴台通行证”,并于3天内交到中国残联国际联络部综合处集中保管。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主题词:外事护照管理规定通知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6年9月11日印发

【 字体: 】【 打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