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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出台重要文件 整体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
20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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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在残疾人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热爱残疾人工作,愿意为残疾人服务,有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安排下岗、失业、无业残疾人。

4、年龄在18-50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密切联系辖区内各类残疾人,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呼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残疾人事业法规政策,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

3、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配合辖区行政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教育、培训、维权、生活保障等多方面服务。

4、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5、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

四、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工资性补贴及管理

1、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要按月发给其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和资金渠道按省政府甘政办发〔2006〕19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到位。省上每年给每个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补助600元,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未按要求配备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不予补助。

2、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要按年度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助经费由县、乡两级残联申请当地政府解决。残疾人专职委员适合从事本村值班员、广播员、民调委员等公益岗位的,乡镇要协调村委会安排。

3、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以县区市为单位实施,县区市残联要与乡镇(街道)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乡镇残联要与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责、任务和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聘用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名单及有关资料,由县级残联上报市州残联,市州残联汇总上报省残联备案。

4、坚持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岗位培训,县区市残联要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律政策、业务技能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乡镇(街道)残联要对残疾人专职委员定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与工作水平。

5、加强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不断优化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结构。每年年末,县区市残联结合年度目标考试,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进行考试,对工作消极、能力较差、多数残疾人不满意、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按照选聘程序更换新的人选。

五、具体要求

1、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残联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在老年人活动场所中为残疾人提供活动条件。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帮助解决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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