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函[200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5年8月,国务院残工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残工委[200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国残联召开了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意见》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对于指导各地“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基层残疾人级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现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
各省残联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经过自查,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县(市、区)残疾可以提出验收申请。自查工作应认真对照《标准》进行。凡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15条,90%的乡(镇、街道)符合《标准》第16-25条,80%的村(社区)符合《标准》第26-33条,填写“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见附表),逐级通过市级和省级残联验收,由省级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中国残联组联部,经中国残联检查验收合格,予以通报,同时将以下作为考核地方残联工作的依据之一。
附件: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牧标准
一、县(市、区)
1.县(市、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为当地正局级单位,计划单
列;理事长专职,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
2.县(市、区)残联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
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入亲属应超过半数。
3.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
亲属应超过半数。
4.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筛,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
5.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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