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为做好地方残联换届工作,现将《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换届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附件:1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6〕2号)
2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组通字〔2002〕38号)二○○七年四月三日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08年在北京召开。这次代表大会是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残疾人事业经过20年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将全面总结中国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以来残疾人工作的重要经验成就,研究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修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国残联领导机构。会议的召开对全面完成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确定的任务,实现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同全国人民共奔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于2008年4月30日前召开本地第五次代表大会,完成换届任务,并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市、县、乡级残联换届工作应在上级残联换届工作之前完成。
现就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及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全面总结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代表性和服务能力,为实现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奋斗。
二、基本原则
(一)代表大会应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召开。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集,由大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认真选好代表,充分体现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残联系统干部管理的规定以及各级残联残疾人领导干部配备的要求,认真做好各级残联领导班子人选的选配工作,大力选拔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进入残联领导班子。
(四)认真选配好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席团委员,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听取和审议第四届主席团工作报告,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三)提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四)选举产生出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委员人选。
(五)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议代表
各级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经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部门代表协商产生),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广泛性。
(一)代表名额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要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又要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参照上届代表人数确定。
(二)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
3热爱残疾人事业,密切联系残疾人,能倾听和反映残疾人的呼声与迫切需求,在残疾人中具有较高威信。
4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
5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代表比例
五类残疾人都要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代表总数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应占60%以上;有关部门代表、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残疾妇女和农村残疾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民族自治地区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少数民族代表应有较高比例。
(四)代表产生办法
出席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经过民主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及时召开的,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残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
特邀和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没有被选为本次代表大会代表的上届主席团委员,可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要求,乡镇、街道残联此次换届,是第一次实行统一换届,要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如期完成换届任务。乡镇、街道残联选举出席县(市、区)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条件的可采取直选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要进行公示。
五、主席团委员
(一)委员名额
按照“规模适当、提高效率,切实履行职责”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模和人员构成方面,进行适当精简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人数。
(二)委员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 2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 3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与广大残疾人建立起密切联系,能倾听和反映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得到广大残疾人的拥护。 4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能力强。 5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岁以下(含60岁)。
(三)委员比例
主席团委员一般由政府领导、与残疾人事业关系密切的有关部门代表、各类优秀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助残人士组成。要在现有主席团的规模和构成上,适当减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所占比例,增加残疾人委员比例,原则上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委员(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比例要达到60%以上。
(五)委员产生办法
1上一级残联的新一届主席团地方委员人选,由上一级残联与下一级残联协商产生。
2下一级残联应根据上一级残联确定的人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委员人选,其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人选原则上从本级新一届专门协会领导和残疾人群众代表中推荐。
3地方委员人选由本级残联党组提出建议名单,与上一级残联协商后,经本级残联新一届主席团通过后上报。
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协会会议
第五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召开第四届主席团全体会议。主要内容:作出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的决定,通过第四届主席团提请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第五次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建议名单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代表大会结束后,召开第五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通过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名单;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宣布副理事长、理事名单。
专门协会按照各类别协会章程,召开专门协会会议。
七、领导机构人选
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设主席、副主席。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德高望重的党委、政府领导担任。主席由同级政府主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席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残联理事长和有威望、有领导才干的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友担任。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主席、副主席一般为兼职。
主席团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残联党组提名,商请本人同意,征求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残联意见,报请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由主席团聘请。
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程序是:由残联党组提名,商请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在报组织部之前,征求上级残联意见,待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作为候选人提交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委员原则由各市(地)专门协会主席和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选举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的一般程序是:由残联党组(县级残联党的组织)提名,商请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征求上级残联意见,召开本类别的残疾人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作为候选人提交本类别专门协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任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主席团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专门协会主席人选,要事先征求中国残联意见。市、县、乡级残联主席团、专门协会的相应领导人选,也需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
八、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残联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由专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理事会成员要热爱残疾人事业,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强,掌握社会化工作方法,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切实增强领导班子的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的能力。理事会要成为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残疾类别合理、工作坚强有力、“为公、团结、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
理事长人选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在当地党委决定之前,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考察,待当地党委审批后,提交主席团推举,报同级政府批准任命。副理事长由残联理事长提名,并征得上一级残联党组同意,按照当地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由政府批准任命。残联理事长不得由其他部门领导兼任。由外系统调任残联理事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55周岁。地方残联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残疾人联合会干部管理办法和党组织管理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6〕2号)中“地方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助”和“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和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的要求,积极协助下一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残联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
在省级残联召开代表大会之前,中国残联将协助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对残联领导班子进行考察,提出意见。
各级残联要紧紧抓住换届契机,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和年轻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省级残联理事会中要配备一名45岁以下的领导干部,全面完成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2〕38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干部配备任务:省级和副省级城市残联领导班子中要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理事会中要配备驻会专职盲人、聋人理事;市级残联领导班子中,有三个以上(含三个)领导职数的,要配备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两个职数的,也要争取配备一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级残联中要有残疾人干部。省级残联要创造条件,争取配备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属的专(兼)职理事。要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干部的物色选拔范围,从党政机关干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工作者、军队转业干部、普通大学和特殊教育学院应届毕业生、专门协会骨干和享有一定威望的残疾人以及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残疾人中物色选拔。要坚持适当倾斜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残疾人干部;现班子职数已满,又需要配备残疾人干部的,要积极协调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可用超职数配备、先进后出的办法给予解决,以后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对经过实际锻炼,综合素质高、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选拔;要按照配备残疾人干部比例要求留出职位,专门用以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这些职位一旦空缺,不能再安排其他干部。
九、章程修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对于完善残疾人组织建设、切实发挥残联职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在召开代表大会期间,要认真、广泛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意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意见报送中国残联。
十、具体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邓朴方同志在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历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全面总结五年来的残疾人工作,研究制定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思路、新举措。
(二)要高度重视换届工作。各级残联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筹划,认真实施,做到心不能散,劲不能松,换届和业务工作两不误。换届工作要积极稳妥,有序,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要细致。上一级残联要关心下一级残联班子成员,积极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妥善做好残联退休领导干部的相关工作。要开好各级残联代表大会,圆满完成换届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三)各级残联要以本次换届为契机,总结成绩和经验,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全面汇报当地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争取支持,着力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会议要隆重热烈,务实和谐,厉行节约。
(四)各级残联要认真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制定召开本级代表大会的方案。方案制定要任务明确,程序规范,内容翔实,考虑周密。省级残联要认真分析研究市、县、乡级残联换届工作,落实《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和规范乡镇残联组织建设,进一步夯实组织基础,推进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省级残联代表大会会议方案经中国残联审批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实施。
(五)加强对地方残联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残联换届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和经过上一级残联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审批通过后的换届方案进行;要严守组织纪律,发现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六)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人道主义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动员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七)通过代表大会进一步激励广大残疾人继续发扬自强奉献精神,激发残疾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昂扬斗志,把代表大会开成团结的大会,民主的大会,奋进的大会,推动当地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会。
(八)各地对换届工作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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