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厅〔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残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奋斗目标,推进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依据《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养工作应适应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和日益增长的残疾人康复需求,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应急培训与规范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以残疾人康复工作管理基本知识和适宜康复技术为培训重点。
第三条 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养工作的目的是使残疾人康复工作者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康复工作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各级残联形成一支具有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残疾人康复工作队伍。
第四条 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养工作的对象是本系统内从事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工作管理人员指各级残联分管康复工作的理事长、康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残联的康复机构领导;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在各级残联所属各类康复业务机构内从事残疾人康复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内负责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协调并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向残疾人提供综合康复服务和支持的人员,包括社区(村)残协专职委员、兼职居委、村委干部、卫生工作者、社区服务人员、教育工作者、志愿者、残疾人及其亲友等。参加培训是残疾人康复工作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养工作实行本系统行业管理。各级残联要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将培养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康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人才培养工作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为重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分别成立由残联康复部门、人事部门、直属康复业务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承担“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训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中国残联康复部委托负责《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5年)》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年度培养计划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审定国家级培训项目和全国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国家级培训实习基地;组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省、地(市)残疾人康复协会以及残联所属各类康复业务机构开展残联系统康复人员培训活动,建立骨干师资队伍;制定培训工作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规范培训课程;探索建立残联系统康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系列,逐步实现执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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