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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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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聋儿康复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加强聋儿康复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化建设,提高聋儿康复质量,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在组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级聋儿康复机构管理及从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助听器验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现予以公布并在残联所属机构先予试行,以期在行业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为规范全行业管理奠定基础。

望各省遵照《办法》(试行)及《规范》(试行)认真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

○○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

附件2《基层聋儿康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

附件3《助听器验配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

附件4《助听器验配机构基本设置推荐规范》

附件5《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

附件1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听力语言障碍者(以下简称听障者)获得科学、有效的康复,听力语言康复教师须具备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听力语言康复、语言矫治等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

第一条 为提高听障者的康复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力语言康复教师系指所有对听障者进行康复教育的人员。

第三条 凡申请从事听障者康复教育的人员必须获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统一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第四条 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颁发《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由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听力语言康复专业委员会监制。

第六条 获得《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注册。

第七条 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注册机关为执业者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以上残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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