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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6.04]为进一步推动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青岛市残联、青岛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了《青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决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奖励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积极配合工作,超过规定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实施单位。 该《暂行办法》规定被奖励单位应超过规定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按规定办理相应录用手续,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同时必须为新安置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使其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其他健全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新安置一名肢体残疾人或听力语言残疾人,奖励3000元;新安置一名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奖励4000元;新安置一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奖励5000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单位残疾人的技能培训、劳动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符合奖励条件的实施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填制《超比例新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表》,附劳动合同、残疾人证、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汇总报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通过,将奖励资金发放到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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