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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源县残联收缴就业保障金工作有了县政府的“法律委托书”

    [2002-08-20] 沂源县残联消息:近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开展,沂源县人民政府以源政字〔2002〕14号文件印发了《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县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委托县残联在收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以县政府的名义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以县政府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目前,沂源县残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始收缴2002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期,县残联将按照政府委托的要求,对部分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进行催缴并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
    
    来源: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残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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