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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残联11月11日消息: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德安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要求驻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每年按差额人数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规定,各单位上岗后因公致残、离退休、下岗的残疾职工以及就业不满一年的临时残疾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任务。 《办法》要求,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各单位每年年末必须将本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报县残联进行年审,同时提供残疾证和劳动合同;对虚报、瞒报、拒绝填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资料的单位,以人事劳动、统计、编制部门提供的最高数据为准,并视该单位未安排残疾人计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确定,属县财政拨款的单位或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由县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代扣代缴;凡是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所属分局负责代征;个体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办法》还要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缴纳,每年12月10日前交清,逾期未缴纳的,依据有关法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迟延一日按其应缴保障金总额的5‰计收滞纳金。《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来源:江西省残联 供稿/李志刚 20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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