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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西安12月23日电:陕西省代省长贾治邦日前签发了省政府第85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对1995年出台的《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条款作了修改,并于今年11月25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办法加大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陕西省自1995年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以来,到目前已形成分散安置为主,福利性企业集中安置和个体就业为补充的新格局,全省有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已达80%。但是,已在福利性企业安置的4万多名残疾人,受所在企业资金、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就业岗位极不稳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数也有限。 来源:人民网 20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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