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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 去年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升至82%

    人民网2月13日消息: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一所学校因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该县有关部门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浙江省自去年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以来的首例残疾人就业“官司”。
    
    去年6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改并颁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该比例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个体就业、集体从业等;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又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去年,通过推行《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各单位分散安置就业和再就业的残疾人达到1.07万名,是历年来安置残疾人最多的一年。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从过去的70%上升到82%,居全国前列。过去,一些单位为完成安置任务,接收残疾人后光发给生活费,却使他们得不到应有的上岗劳动权利。一些单位甚至伪造残疾职工花名册,以达到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如今有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撑腰”,这种现象在浙江已得到有力遏制。绍兴黑猫蚊香公司去年招收残疾人180多名,他们通过按劳计酬,每月平均工资达到800多元。该公司还首次让残疾人骨干担任车间主任,开展自我管理和劳动监督。
    
    来源:人民网
    200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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