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报告根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的上报数字及分析材料整理汇总。
一、 组织调查情况
综合各省的调查报告,本次调查工作有以下特点:
1领导重视
各地在接到调查通知后都能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取得民政、统计及扶贫办等部门的 协助,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成立调查领导小组。例如:江苏省残联党组召开会议专
门研究调查工作,明确一名副理事长牵头落实,主动向民政厅、扶贫办、统计局等单位请教 ,并组织培训市级残联承办人员。
2部署严密
前期准备阶段,各基层残联基本都能够做到精心部署:开会动员;制定调查实施方案;成 立调查队伍;培训调查人员;落实调查经费等。如云南省富源县,县政府主持召开了各乡(
镇)副乡长、办公室主任、残联理事长及直属单位办公室主任共计80多人参加的调查培训会 ,副县长亲自动员,县政府拨出调查补助经费1万元,并从县政府办、民政局、统计局、扶
贫办、人防办各抽派1人组成调查工作班子,保证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质量.
3方法得当
绝大多数地区采取了入村入户登记、逐人逐户筛选的方法,并能够将审核、抽查与汇总工 作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河南省以乡镇为单位组织
进行调查,乡残联理事长挂帅,县(市、区)残联同志分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指导。 调查人员按行政村、居委会逐一筛查,确定对象,填表登记,建档立卡。
二、调查统计结果
1全国有残疾人贫困户10589678户,其中:可扶持户7781583户,占总数的73.5%;应救济户2808095户,占总数的26.5%。
2全国有贫困残疾人13721089人。其中,适合参加生产劳动、可扶持的残疾人9971 ,619人,占贫困残疾人总数的72.7%;缺乏劳动条件、应予救济的残疾人3749470人,占27.3%。
3在适合参加生产劳动、可扶持的9971619名残疾人中,农村有8766440人 ,占87.91%;城镇有1205179人,占12.09%。
4在缺乏劳动条件、应予救济的3749470名残疾人中,农村有3291398人, 占87.78%;城镇有458072人,占12.22%。
三、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基层残联克服时间紧、工作人员少、贫困残疾人分布范围广等不利因素,较好地完成了调查任务。但由于部分地区县级以下残联机构尚未健全,有的边远山区采取抽样调查的做法等原因,致使统计结果会有一定偏差。根据我们以前掌握的数字,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贫困残疾人1700万。1997年通过开发扶贫和社会保障分别使162万农村贫困残疾人和108万城乡特困残疾人解决了温饱(城镇就业人数没有计算在内)。按此测算,截止到1997年底,全国尚有1430万贫困残疾人,这一数字与此次调查所得的1372万贫困残疾人数字差距不大。从总体上说,这次调查结果基本反映了我国残疾人的贫困状况,可以做为今后扶贫解困工作的依据。
此次调查显示:
1贫困残疾人的数量
全国共有贫困残疾人1372万,占全国残疾人6000万的五分之一以上;约占全国5000万贫困人口(截止到1997年底)的三分之一。
贫困残疾人最多的10个省为:河南(156万)、云南(130.2万)、四川(117.9万)、湖北(111.9万)、广西(1065万)、湖南(100万)、河北(79.5万)、贵州(62.4万)、陕西(52.8万
)、山东(52万)。
贫困残疾人占本省残疾人数比例最高的10个省为:宁夏(66.1%)、云南(52.9%)、广西(42.5%)、贵州(40%)、甘肃(38.6%)、内蒙(37.9%)、湖北(35%)、陕西(34.3%)、山西(33.7%)、湖南(33.3%)。
2贫困残疾人地域分布
贫困残疾人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
农村贫困残疾人12057838人,占贫困残疾人总数13721089人的87.9%;中西部地区的21个省(区、市)共有贫困残疾人12531080人,占全国贫困残疾人总数的91.33%。
3贫困残疾人与贫困人口的比例
贫困总人口 贫困残疾人 百分比
江 苏 280000 171994 61.4%
黑 龙 江 605215 173419 28.7%
贵 州 6033968 624000 10.3%
四、残疾人贫困的主要原因
1自身残疾影响
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有诸多不便。残疾人家庭负担沉重。
2外界条件限制
--缺乏适宜的康复训练条件,无力负担康复费用。
--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以河南省为例,在156万贫困残疾人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的有136.5万人,占87.5%;初、高中文化的仅有19.5万人,占12.5%。
--由于歧视、偏见和陈腐观念,残疾人就业、从事生产劳动受到诸多限制。
3扶持力度不够
--大多数贫困残疾人能参加生产劳动,可以通过扶贫开发解决温饱,但在扶贫工作中,常因残疾而被忽视,相当数量未被列入扶持对象。
--国家投入的专门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扶贫专项贷款,规模较小,一些地方没有落实匹配资金,受惠的残疾人有限。
4保障标准偏低,现行政策不落实
截止到今年3月,全国已有约400个城市、近1000个市县的乡(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但部分地区存在着保障金不落实或保障标准偏低的问题。如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江苏
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有473户残疾人贫困户需要救济,目前只救济了280户。泰州地区的姜堰市344户应救济,实际只救济了190户。在尚未建立保障制度的地方,目前民政的社会救济标准
过低,难以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如云南省寻甸县,1996年民政定期补助83户83人,每人每月仅10元;临时救济75户2250人,年人均39.34元。《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但部分地区由于经济实力等原因,政策和规定并未真正落实,残疾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扶持和救助。
五、持续做好残疾人贫困户调查统计工作
1坚持对残疾人贫困户进行跟踪调查
扶持残疾人脱贫解困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准确掌握年度解决温饱人数及尚待扶持的 对象情况,是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基础。因此,各级残联在此次调查工作结束后,仍须按照《
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的要求,每年进行跟踪调查、汇总, 准确掌握扶贫解困工作进展情况,并填报《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统计表》,为进一步开展扶
贫解困工作提供依据。
建立残疾人贫困户档案
各级残联特别是基层残联在完成本次调查的数字统计、汇总及向政府部门上报等工作后, 要尽快为残疾人贫困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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