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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何东昌在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8年11月18日) 同志们: 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民政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联合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残疾人教育问题,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关怀,也预示着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和部署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问题。要着重研究在残疾少年儿童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以及需要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此目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起起草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请与会同志审议。 同志们,建国以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据统计,1987年全国盲、聋和弱智儿童学校已从建国前的42所发展到504所,在校学生从建国前的2000余人发展到52000多人,教职工14000多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国的特殊教育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 第一,残疾儿童教育的种类有了增加。除了盲、聋哑少年儿童教育外,从1979年开始试办弱智教育,到1987年底,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普通小学附设弱智班578个,创办弱智学校90所,除了一部分轻度弱智儿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以外,在弱智学校(班)接受特殊教育的弱智儿童已有9900多人。 第二,特殊教育的体系在逐步形成。很多地方试办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了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部分省、市设立了盲、聋人职业初中班,有的还举办了职业高中班或残疾青年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大专教育也开始试办,滨州医学院、长春大学相继举办了残疾人大专班,近几年全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共3000多人。 第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开始建立。部分省、市创办或正在筹办特殊教育师范学校(班),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开设了特殊教育专业,填补了我国自己培养高层次特教专业人才的空白。 第四,进行了教材建设。国家教委制定了盲、聋、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出版了部分特殊学校专用教材,特殊学校教育质量有所提高。 第五,特殊教育科研工作已经起步。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特殊教育研究室的成立,和部分省、市在教育科研机构中相继建立特殊教育研究室或配备特教科研人员,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研究会在教学、科研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盲文七五方案》的实验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果,《盲童金钥匙》计划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扩大。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的基础,正在稳步发展。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国家教育委员会向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付出辛勤劳动的全国特殊教育工作者表示亲切的慰问并致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很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特殊教育事业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特殊教育的师资缺乏,经费、设施等办学条件亟待解决,许多地区残疾少年儿童教育至今还处于空白的状态,残疾少年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为了认真改变这种落后状况,切实保障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使我国的特殊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提高认识是发展特殊教育的前提 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对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均作了明文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5000多万人,其中残疾学龄少年儿童共600多万人。今后还会不断新生一些残疾的少年儿童。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人进行教育、训练和补偿,是提高广大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它不仅能够帮助残疾人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使他们获得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而且还可以培养他们成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推动力量。这是一项有利国家建设,造福残疾人本人和家庭,意义重大的事情。 残疾人是具有一定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我国社会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如何,是检验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特殊教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做得更好一些。所以我们必须认真把特殊教育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 当前,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对于特殊教育还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人受旧观念的影响,视残疾人为"残废人",把他们排除在教育大门之外;有的人把正常人教育与残疾人教育对立起来,认为正常人的教育还管不过来,哪有时间管残疾人和残疾儿童的教育;有的人用冷漠的态度对待残疾人教育问题,认为可有可无,无关痛痒等等。由于这些思想的影响,致使不少地方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有许多本来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实际上并没有去做。要改变我国特殊教育的落后面貌,首先要提高认识,改变忽视特殊教育的状况。在这方面,地方党政领导部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尤应重视,并利用各种机会,运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工作,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残疾人教育的理解和支持。这是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发展特殊教育的方针问题 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从我国国情和残疾人教育的实际出发,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会议文件提出了在对各个层次的特殊教育进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前提下,着重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原则。这样做,符合当前特教事业比较薄弱的现状,对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各种教育共同遵循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研究和照顾残疾少年儿童的特点,不能机械地照搬普通学校的一套做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残疾少年儿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身心补偿教育的同时,必须把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为他们将来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现在,许多学校对于抓基础文化知识教育比较重视,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有的学校把残疾少年儿童文化课分数的高低作为衡量学校成绩优劣的唯一标准,而对于残疾少年儿童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培养却抓得不够或者有所忽视,这样会使教育脱离残疾少年儿童特点和社会需要,应当注意予以改进。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经对发展各类残疾少年儿童教育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必须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轨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今后,要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围。遵照中央把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多种渠道集资办学的精神,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应当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并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提倡并鼓励厂矿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出力助学。教育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的职能部门, 对于发展特殊教育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要与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它们办学的积极性。 为了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改革过去只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模式,实行多种形式办学。要在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格局。这样做,既有利于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相互渗透和促进,又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的交往与发展,从而逐步形成一条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的路子。 各地区要根据残疾少年儿童的生源情况和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学校(班)布局,为方便残疾少年儿童入学创造条件。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有计划地在普通小学和聋童学校附设盲童班,或吸收已经掌握盲文的盲童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聋童教育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发展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在普通小学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辅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单独办班或建校。在上述布局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地、市,应当有重点地办好几所盲、聋和弱智学校或特教班,作为教学研究基地,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的作用。 三、制订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 这次会议的重要议题之一是研究如何制订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有了发展规划就有了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经过初步的调查并同各方面商量,我们的设想是:特殊教育要在"七五"后两年和"八五"期间进一步打好基础,并争取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到2000年,力争全国多数盲、聋和弱智学龄儿童能够入学学习。 经国务院转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对于近期(1988~1992年)盲、聋和弱智儿童教育的发展目标已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制订具体执行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完成或超额完成这一任务。做好了这一步工作,就会为我国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在"八五"后期和"九五"期间加快发展奠定初步基础。 参照部分省市报来的发展规划意见,关于全国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的具体目标,初步确定为:大、中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沿海等地区,以及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中条件较好的县(市),应争取在今后五年或到"八五"的最后一年,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70%以上;"九五"期间,在继续发展、巩固和提高初等教育的基础上,使中等及中等以上的残疾人教育有较大发展。经济、文化中等发达地区,到2000年,争取盲、聋和轻度弱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50%左右,并创造条件发展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经济、文化发展比较困难的地区,在普及初等教育的进程中,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具体目标,由当地自定。国家教委正在研讨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方针,认为目前对教育的重视还是不够的,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义务教育。对特殊教育这个规划目标是否还可以更积极一点,也请考虑。在制订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的同时,各地还要对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并对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作出积极安排,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 上述分区规划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订本省(区、市)规划时应予贯彻。在制订规划时,对各地(市)、县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摸清各类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是制定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的前提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与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研究,今年二月我们曾经发出《关于推算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数据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一部分省市经过积极工作,已经基本上摸清了残疾儿童人数,为制订规划准备了条件。但是,也有一部分省市尚未开展这项工作,或者在做了一些工作后,由于遇到困难而中途停顿,至今底数不清,心中无数。希望这次会议之后,各地能够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在结合实际研究制订规划时,既要看到目前特殊教育基础薄弱等种种困难,同时也要看到今后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是:首先,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我国普及初等教育所取得的进展,为发展残疾儿童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再次,残疾少年儿童的人数有限,据初步推算,残疾学龄儿童一般约占同年龄段儿童总数的338%左右,只要各地在工作中统筹兼顾,妥善安排,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的;第四,社会各界十分关心残疾儿童,只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各方面对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资助会更加热心。只要善于利用和发挥这些有利条件,我们相信,我国特殊教育事业一定会克服目前所存在的种种困难而前进!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发展和提高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关键。各类残疾儿童学校的教师不仅要掌握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的科学文化和教育专业知识,具有热爱残疾儿童、献身特殊教育事业的高尚情操,还要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施教能力。因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遵循师资先行的原则,把建立数量足够、质量合格、学科配套、相对稳定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放在优先地位。 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是解决特教师资来源问题的根本措施。在近几年不优先做好这项工作,"八五"后期和"九五"期间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就会流为空谈。目前,除了江苏、辽宁、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湖南等省已经建立相应机构以外,其他多数省、市尚无师资培训机构。因此,这些省、市都应根据本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抓紧时机筹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可以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也可以在普通中师和其他教育机构附设特师部或特师班;可以新建学校,也可以利用原有中等师范学校或其他学校进行改建、扩建。总之,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把这项工作做好。山东、辽宁等省采用改办的办法,在短时间内就建成特教师范学校,为本省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开始输送教师。 为了缓解各特教师资培训机构在短期内还不能提供师资或提供的师资仍然不能满足需要的困难,各地还应继续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发展特殊教育所急需的师资问题。可以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小学在职合格教师进行特教专业培训,分配到特教学校(班)任教。必要时还可遴选一部分高中毕业生进行特教专业培训,充实到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任教,所需劳动指标由当地解决。除此之外,各地还可采取以老带新、跟班见习、巡回辅导等多种形式,继续发挥一批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盲、聋、弱智学校在培训师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了适应今后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混班、混校办学形式的发展需要,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普通中等师范学校中适当增设特殊教育基础知识课程;高等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为师范院校学生毕业后在教学中能够适应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需要打下初步基础。 我国残疾儿童学校现有在职教师一万余人。他们在教学工作和生活管理方面与残疾儿童朝夕相处,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工作经验,这是十分可贵的。但是他们中间的多数人没有受过特教的专业培训,缺乏系统的特教专业理论知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他们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特教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教学能力。今后,各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任用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分配到特殊教育学校任职的教师,原则上都应该是经过特教专业培训的人员。 为了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质量,鼓励教师钻研业务、进修学习,今后应逐步实行特教师资合格证书制度,并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晋级提职等项工作纳入各地中小学师资管理系列,逐步健全特教师资队伍管理制度。 特殊学校教师的工作相当辛苦,任务十分艰巨。他们的劳动理应得到党和国家的尊重。各地应当注意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在晋级提职、表彰先进等工作中,要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五、增加特殊教育的经费、投资 目前,特教学校经费比较困难,平均公用经费呈下降趋势,这是影响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务院转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第40条明文规定:"财政部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教育事业费内,已将特教经费专项列出,各地要执行这一规定,妥善安排。……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教经费的主要渠道。由于特殊教育目前远远滞后于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各地在现有经费中调剂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许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正是这样做的。 根据中央关于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会议文件中提出了六条集资渠道,只要各地教育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工作,狠抓落实,办学经费问题是有可能逐步得到解决的。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班)在校舍建筑、课程设置、教学设备、卫生保健、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学生生活管理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学校的特殊需要。按照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管理特教学校,势必给学校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各地要从这个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改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各项办学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应本着照顾特点、保证需要的原则,制订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班)的人员编制标准和公用费定额标准,以保证 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教委将逐步编制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面积定额及有关设计规范,通用教学设备和特殊教育学校设备参考目录,供各地研究执行。与此同时,各有关方面还要做好特殊教育教具、学具的研制和供应工作。 为了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从1989年起,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应按照补助费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它的作用。《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会议,请同志们予以讨论。与此同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采取类似措施,扶持发展特殊教育。 六、加强特殊教育的领导管理工作 特殊教育是一项社会性很强,需要全社会关心的工作。会议文件对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已经作了规定,各有关方面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特殊教育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负责对特殊教育的业务指导,建立督导和评估制度;负责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建立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组织编写、审定各类特殊学校的教材,指导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为了认真履行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中要有人分工主管特殊教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有管理特殊教育的机构,并有精干的人员。地(市)、县教育部门要有人专职或兼职管理特殊教育工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调查研究和检查督导工作。对发展特殊教育成绩显著的地方,应予以表彰、奖励。要主动同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妇联、共青团和工会等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的工作。 加强特殊教育的立法工作,是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使特殊教育走上依法办事轨道的重要步骤。国家教委同残疾人联合会草拟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会议讨论,补充、修改之后,争取早日颁布实施。各地也可按照实际情况,积极制订残疾人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或条例。 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材建设工作,改变目前一些特殊教育学校没有教材或教材质量不高的状况。国家教委已责成教委主管教材工作的机构归口管理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版、发行工作。 我国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高度重视和认真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对发展特殊教育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教委所属的特教科研机构,要充实人员,逐步完善。我们希望有条件的省和高等学校也能建立特教研究机构。各级特教科研机构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和科研为实际工作服务的方向,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工作,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教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特殊教育水平而贡献力量。 同志们,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随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的发扬,全社会对于残疾人教育事业愈来愈加关心。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密切协作,努力工作,勇于探索,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一定会出现一个新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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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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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