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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彤同志在中国残联一届三次主席团会议上关于评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1991227)

19893月,第一届主席团二次会议以来,已经过去两年了。这两年,中国残联执行理事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五年工作纲要》,全面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工作。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立法工作上取得了重大成果,在教育、康复、劳动就业等方面获得较快进展。这两年,评议委员会和执行理事会协调一致,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现在我受评议委员会的委托,向主席团做工作报告。

一、两年来的工作情况

这两年,评议委员会按照"大事要关心、小事不干预"的原则,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了一些活动。主要是通过参加会议、听介绍情况、阅读文件、简报,了解执行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到下边去调查研究或参观访问,了解残疾人的状况、意见和要求,听取他们的呼声。

执行理事会的领导同志对评议委员会的工作很重视、很支持,主动安排会议、调研、参观等活动,为开展监督、咨询创造了条件。

两年来,评议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邀参加了执行理事会的一些重要会议,并参与了一些政策性问题的研究。京外的评议委员参加了当地残联的一些活动。在京的评议委员同执行理事会成员一起,举行了三次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工作上一些重大问题。评议委员们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一次联席会议,19891012日召开。执行理事会介绍了中残联机关在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的工作情况,听取了评议委员会的意见。评议委员会肯定了中残联执行理事会在"六·四"风波中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坚决反对动乱、反革命暴乱的坚定立场。同时,就地方残联组建、残疾人劳动就业、地方残联办经济实体和盲人按摩医疗应得到卫生部门承认等问题,反映了残疾人的呼声,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次联席会议,1990426日召开。听取了执行理事会关于第二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第二次三项康复工作会议、全国特教工作会议、1989年工作总结、1990年工作安排,以及中残联机关下基层的情况介绍。评议委员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充分肯定了执行理事会工作取得的可喜成绩;同时,对加强残疾人的政治思想教育、重视对盲人进行行走定向训练、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残疾学生毕业分配、注意培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以及做好中国手语的推广工作等,提出了一些建议。会议还要求各位评议委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同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强调经常深入实际,与残疾人交朋友,保持密切联系,听取群众的呼声,是做好监督、咨询工作的基础。

第三次联席会议,199121日召开。执行理事会介绍了1990年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1991年工作的基本思路。与会的评议委员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和各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作了充分肯定。许多委员热烈赞扬中残联理事会围绕《残疾人保障法》出台所做的各项工作,热情赞扬了中残联机关团结奋战、 勇于开拓的工作精神。同时,对大力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对地方残联工作的指导,加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调查与对策研究,推广落实盲童"金钥匙"教育计划,活跃伤残人体协工作,提高盲人读物的印制质量和邮寄速度 ,推广普及中国手语,希望将盲文出版社划归中国残联领导等,提出了建议。

这几次联席会议,有情况介绍,有议论分析,有工作建议,开得很有成效,使与会的评议委员了解了残疾人工作的全局。

这几次联席会议,评议会提出了近二十条建议,执行理事会对这些建议很重视,分别情况,作了研究处理。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属于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执行理事会已同有关部门研究了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如盲童"金钥匙"教育计划落实问题、盲人按摩纳入医疗系统问题;第二种是需要较长时间努力才能办到的建议,如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统一聋人手语问题,执行理事会已经下力量去抓;第三种属于尚不具备条件、难以办到的意见,执行理事会作了适当解释说明。

评议会还组织在京委员进行了几次参观访问活动。先后参观访问了北京第一聋校、西城区培智学校、按摩医院、101毛发再生精工厂以及录用重残人为主的北京市芳远艺术社等。我们还受执行理事会的委托赴广州市,参加了广州花园酒店向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捐款仪式,并就地对广州市盲校、弱智康复所、福利院、福利工厂作了一些调查研究。我们许多委员还利用本职工作之便,对残疾人工作作了调查。有10位评议委员参加了康复国际亚太地区第9届代表大会。上述这些活动,有助于接触残疾人,了解情况,开展监督咨询工作。

通过平时参加会议、看文件,接触群众,了解情况,对执行理事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情况,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这两年来,执行理事会团结奋战,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工作取得丰硕成果。我们感受最深的有四个方面:

第一,《残疾人保障法》的制定和颁布施行。这是一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事。它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它是我国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有了这部法律,残疾人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残疾人事业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这部法律是总结建国41年来的历史经验、依据我国国情、参考国外立法经验、吸取有关法律的长处制定的。它既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的保护和扶助,又与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不发达的国情国力相适应。这个法律公布后,受到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残疾人的衷心拥护,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赞扬。

这部法律的基础工作是在执行理事会领导下完成的,经过多年起草,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理事会主要领导同志为制定这部法律呕心沥血,作了艰苦的努力。去年下半年以来,起草小组日以继夜地"鏖战"了一百多天。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中央、地方各部门、法律专家和广大残疾人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政府部门和省级残联也积极参加了修改。可以说,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团结奋战的成果,是一部可贵的"同心曲"。在这个法律制定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团结奋斗、开拓前进的革命精神,令人钦佩,值得学习。

第二,在1989年"六·四"风波中,执行理事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经受了严峻考验。在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中残联面临各种压力,承受着各种流言蜚语的冲击。但是,领导班子团结一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顶住压力,坚守岗位,做好工作。几位副理事长轮流值班,及时传达党中央的指示,教育党员、干部、职工遵守纪律,整个残联机关没有一个人上街游行,出现了许多坚守岗位、勇于奉献、拥军爱军的好人好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是较好的单位之一。事实证明,中残联执行理事会在政治上是坚强的,是值得信赖的。

第三,《五年工作纲要》的制定和执行的情况表明,《纲要》提出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的近期任务、目标,符合我国国情、国力,政策明确,措施可行。执行理事会提出的"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战略是正确的。实施两年多,在三项康复、特殊教育、劳动就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贯彻实施《纲要》,争取政府积极领导和推进这项工作,动员社会支持这项事业,执行理事会领导同志四处奔走,呼吁、协调,并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这些做法,无疑都是正确的。

第四,及时地、认真地抓了地方残联组建和中残联机关自身建设。执行理事会对地方残联组建抓得很紧,理事长、副理事长分头下去,在当地民政部门支持配合下,进行督促检查,并请地方政府加强对残联组建工作的领导。省级残联对组建地县残联也下了大力气。到目前为止,地市级残联已建383个,占应建总数95%;县级残联已建1950个,占应建总数73%。仅一年多时间就取得这样大的进展很不简单。这是中残联和省级残联上上下下做深入细致的组织工作的结果,也是政府特别是民政部门积极支持的结果。希望将地方残联组建工作继续抓紧,没建立的抓紧建立,已建立的使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按照残联的位置、性质、功能,发挥应有的活力和效力。

这两年执行理事会认真抓了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政建设工作,倡导了"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团结、实干、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制定了廉政建设12条措施和下基层8条守则,建立了理事长对来访群众的接待日制度。据统计,中残联机关去年下基层42批、182人次,其中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带队的52人次,每位理事长平均一年下去二三次。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这种好作风值得发扬。

两年来评议会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从主席团对它的要求看,仍然存在差距。主要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够,与残疾人交朋友听取呼声和意见也有限,为执行理事会提供更有价值的咨询意见也不够。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议会职能的发挥。今后要努力改进。

二、关于评议委员会监督咨询暂行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

为了改善、提高评议会的工作,适应残疾人事业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要求,使评议会日常工作也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评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制订了《中国残联评议委员会监督咨询暂行实施办法》(草案),提请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

关于这个《实施办法》的说明,已发给大家,我不再详说,只着重讲几点:

第一,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将《中国残联章程》和《评议委员会组织规则》有关条款具体化,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使评议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更好地发挥监督、咨询职能,为推进残疾人事业服务。

监督和咨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二者都要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为基础。监督,属民主监督性质,有批评权、建议权、质询权,没有否决权。咨询,是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执行理事会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实施办法》提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残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议、基金募集和使用、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其基本精神仍是"大事要关心、小事不干预",有利于推进残疾人事业。

第三,关于行使"质询权"的问题。"质询权"是中国残联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评议委员会组织规则》中提出的。我们仿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质询权的规定,根据理事会、评议会的具体情况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在评议会开会期间,有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经评议会同意后,可以对执行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由执行理事会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这就是说,行使质询权必须慎重从事,必须由评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四,咨询是评议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理事会提出的、征询评议会意见的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发展计划等重大问题方案。我们希望,理事会在方案确定之前,根据需要征询评议会的意见。

第五,《实施办法》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总的精神是,充分发扬民主,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多数委员决定,实行委员会集体负责制度。

第六,为了使评议委员在监督咨询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办事,《实施办法》要求全体评议委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同残疾人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呼声。这是监督咨询的前提,也是评议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评议委员会是个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实施办法》(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在今后实践中尚需不断完善。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处于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好时期。为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我们对近期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建议,供执行理事会参考。

()坚持不懈地、扎扎实实地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首先是反复深入地学习宣传,使各级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特别是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掌握基本精神,依法办事;建议有计划有准备地抓刚性法律条款的落实兑现,使广大残疾人体会到法律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感受到法律实 施的效果;适时而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配套的法规,使法律条文具体化、系列化;对原有法规中同《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的内容需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议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贯彻落实中有选择地抓一些正反典型案例,进行教育,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推动法律的实施。

()建议继续加强对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调查研究和对策研究。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现有精神残疾194万人,智力残疾1017万人。据卫生部对全国12个地区所进行的精神病流行病学调查,现症精神病患者约1000多万人,精神病发病率为12‰。因此,精神残疾的实际人数可能比抽样调查的数字要多。

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这两类残疾人,人数众多,负效应大,牵涉的家庭亲属多,在康复、教育、就业、生活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多,对他们的工作做得不好,往往影响社会的安定。为此,建议执行理事会加强对这两类残疾人的调查和对策研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一些典型调查,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策方案。

()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首先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在反对帝国主义对我国搞和平演变的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其次,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动员广大残疾人为胜利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宏伟目标作贡献。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残疾人的利益。

此外,据了解,成年残疾人中文盲、半文盲较多,缺乏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很难适应社会生活。建议将成年残疾人教育纳入有关部门成人教育的范围,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成年残疾人的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国家已经公布了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明确提出了为在本世纪末达到第二步宏伟战略目标要完成的各项任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也提出来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因此建议执行理事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十年规划和近期计划也予积极研究,尽可能早日提出。制定好残疾人事业近期和长远规划,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目标更加明确地做好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报告当否,请主席团审议。

谢谢各位。


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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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