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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曹康泰在全国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1993年8月27日) 全国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座谈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开得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今天,会议就要结束了,昨天晚上,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和各组召集人共同汇总了情况。现在,我代表这次会议领导小组,对会议做简要总结。 一、会议基本情况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蓬勃发展的势头,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改革和对外开放取得新的进展的形势下召开的,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召开的首次工作座谈会。会议期间,国务委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彭佩云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司法部部长肖扬同志代表五个部门作了题为"进一步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报告,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刘云山同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清源同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邓朴方同志讲了话。20多位代表在大会上发了言,从不同角度介绍了经验。与会代表认真学习彭佩云同志的重要讲话和肖扬同志的报告,领会精神,提高认识,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交流了情况和做法,并就如何进一步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进行了热烈讨论。对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发表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们认为,彭B06D云同志的讲话,既讲意义,又提要求,使我们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和启发。肖扬同志的报告符合实际,对成绩作了充分的肯定,对存在问题讲得准确,今后任务提得实在,使大家很受鼓舞。虽然会议时间较短,但开得很紧凑,富有成效。 会议期间,代表们集中精力开会,认真研读文件,深入思考,踊跃发言,结合实际总结工作,谈今后打算,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实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代表们深有体会地说,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部门的通力合作是关键,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是组织保证,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是基础,制定配套法规是保障,执法检查是动力。这几句话,既是前两年我们宣传实施这部法律的基本经验的总结,又是今后进一步搞好这部法律宣传实施的方向。许多同志还利用晚上休息时间,研究会议精神的贯彻。代表们的这种对残疾人的一片爱心和对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是进一步宣传、实施好残疾人保障法的希望所在。 我参加了三天会,我体会这次会议有四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会议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会议材料丰富,共发了28份大会经验交流材料,每个材料都有某个侧重点,内容实在,许多材料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果不是残联的同志作了大量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作了大量的文字工作,这些材料不会搞得这样好。我一直是搞文字工作的,我知道这个工作的难处。这次会议的经验材料,我从头到尾 都看了,我看质量都很好。残联确实有一批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这是我们搞好残疾人工作的非常有利的组织保证。第二个特点是会议的议题比较集中,重点比较突出。残疾人事业是综合性、社会性事业,涉及方方面面。我们这次会议抓住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研究怎样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怎样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律手段来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会上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典型经验材料,都是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进行的,讨论问题、研究措施也是围绕这个主题。议题比较集中,重点比较突出,因此会议效果比较好,避免了面面俱到的开会方式。第三个特点是与会代表学习气氛、探讨问题的气氛浓厚,精神面貌好。这一点很重要。昨天汇报有个组的召集人概括与会代表的反映说:我们这次会议是苦力班子的头来研究解决社会上最苦的群体问题。的确,我们这次来的都是干具体活的厅局长,来研究目前社会上特殊、困难的群体的事情,怎样把这个事情办好,怎样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大家满腔热情,充分利用开会时间、休息时间,互相学习,互相探讨,总想把别人的经验多学一些,把本地区残疾人工作做得更好一些。第四个特点是会议自始至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论是领导同志的讲话,还是同志们介绍的经验,都是实实在在的,没有那些人们听腻了的空话、套话、大话,真正按这个去办,确实能解决问题。会风好,坚持了实事求是。这是我的看法。 总之,这次会议,回顾了两年多来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成绩,总结交流了经验,研究和明确了任务,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增强了信心。这次会议必将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和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几天来,大家在讨论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下面我就大家提出带有普遍性的几个问题谈点看法,供同志们参考。 1关于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鉴于残疾人事业是综合性、社会性很强的事业,残疾人遍布各地方,业务渗透各领域,工作涉及各部门,做好这样一个多学科、跨部门的工作,需要建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综合有效地发展残疾人事业。针对这一情况,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按照这一规定,国务院已经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国务委员彭佩云同志任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尽快落实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这里用了"落实"两个字,为什么强调"落实"呢?因为现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名义上机构已建立起来,工作没落实;另一种是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还不健全。我们强调落实,就是要求已经建立起来的要充分发挥作用;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至于协调机构的具体名称,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可以叫"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也可以叫"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关键在于发挥这个组织的协调作用,推动残疾人保障法及地方实施办法的落实,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在残疾人保障法中以规定职责的方式加以确定。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这就是说,残疾人联合会集代表、服务和管理职能于一身,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改革的方向。五年来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进一步加强,使其在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关于残疾人事业经费问题,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残疾人事业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需求相差很远。要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经费投入。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是仅指拨给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人头费,而是指整个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项工作经费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这是法律的规定,必须照办。但是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应尽早做到,而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也要朝这方面努力去做工作。 3关于对残疾人的各种优惠措施,在残疾人保障法"福利"一章中,从"职责"、"救济与供养"、"保险"、"福利安养机构"、"特别照顾"等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有些规定和优惠措施没有在基层落实;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整个社会经济发生了变化,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此,必须强调两点:一是已经制定规定和优惠措施的,要狠抓落实;二是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一些新的措施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努力付诸实施。 4关于残疾人分散安排按比例就业问题,有的同志提出,法律规定得不明确,实际执行有困难。其实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可见,一是法律清楚地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都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毫无例外,不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是不遵守法律规定;二是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残疾人需要就业人数不同而这样规定的。从已经制定的省一级实施办法的地方看,一般规定在15%~2%之间。其他省市也可参照此幅度加以规定。 三、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贯彻 刚才,邓朴方同志、刘云山同志、彭清源同志就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贯彻,讲了许多很好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再讲两点意见: 第一,这次会后,全体与会代表要进一步学习会议文件,深入领会会议精神, 回去后各单位代表首先要向本部门领导及时汇报。 第二,为便于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汇报这次会议精神,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牵头,残联和参加会议的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起草汇报提纲和贯彻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取得同意后,再召开一次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会议,研究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经协调机构讨论通过后,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实施一、两个月后,请各地将实施情况反馈给我们,以便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交流,将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总的要求是,学习好,传达好,贯彻落实好。 同志们不辞旅途辛苦,自始至终地参加会议,为会议的圆满成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我代表中宣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向大家表示由衷的感谢! 会议结束后,同志们将肩负重任分赴各自工作岗位。我相信,会议的精神一定会得到很好的传达和贯彻。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残疾人事业一定会依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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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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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