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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1984年3月10日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为使中国残疾人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帮助,使之能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为促进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特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是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团体。它将本着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中国残疾人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呼吁社会关心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康复医疗和教育,争取有关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定。 第四条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五条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第六条开展残疾预防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开展与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残疾人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经费 第八条基金来源。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补助。 (四)其它。 第九条基金用途。 基金会的基金用于残疾人的各种福利事业,并尽可能在使用基金时照顾到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条基金使用的监督。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 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第十二条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理事会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理事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指导基金会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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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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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参与 自强 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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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