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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1986年3月19日第三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为使中国残疾人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帮助,使之能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为促进中国残疾人福利事业的发展,特成立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是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全国性的社会福利团体。它将本着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中国残疾人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呼吁社会关心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康复医疗和教育,争取有关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定。 第四条举办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五条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基金。 第六条开展残疾预防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开展与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残疾人组织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第三章经费 第八条基金来源。 (一) 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 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国家补助。 (四) 其它。 第九条基金用途。 基金会的基金用于残疾人的各种福利事业,并尽可能在使用基金时照顾到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条基金使用的监督。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并组成理事会。 第十二条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及理事会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任免。 第十四条理事会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 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 听取和审查理事长提出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指导基金会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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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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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参与 自强 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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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