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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章程 (1980年4月中国盲人聋哑人第三届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总则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的全国盲人聋哑人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盲人聋哑人的桥梁。 协会要团结教育全国各族盲人聋哑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同德,艰苦奋斗,鼓足干劲,力争上游,为多快好省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贡献力量。 各级协会要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关心盲人聋哑人的疾苦,为盲人聋哑人谋福利。 协会要增进同各国盲人聋哑人的友谊,遵循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原则,加强同各国盲人聋哑人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第一章协会的任务 第一条协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经常对盲人聋哑人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形势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使他们成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公民;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培训,鼓励盲人聋哑人积极参加四化建设,努力增产节约。培养盲人聋哑人积极分子,表彰先进。 (三)关心盲人聋哑人的福利,了解他们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改进意见 ,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盲人聋哑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四)协助有关部门,扫除文盲,推广盲文和聋人通用手语,研究改进盲文和聋人手语,努力提高盲人聋哑人的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五)教育盲人聋哑人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加强健全人盲人聋哑人互相之间的团结; (六)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盲症聋症的防治工作; (七)协助文化、体育部门发展盲人聋哑人的文娱体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俱乐部、训练班; (八)进行有关盲人聋哑人工作的社会宣传,提倡关怀盲人聋哑人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九)组织交流协会工作经验,培养干部; (十)参加有关盲人聋哑人的国际活动,进行友好往来,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章协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协会的领导机构通过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是各级协会的权力机关。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凡年满十八周岁的盲人聋哑人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盲人聋哑人工作者和热心盲人聋哑人福利事业的社会人士,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干部,也可被选或邀请为代表。 第三章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四条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择举协会委员会。 第五条全国协会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全国协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另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全国协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共九至十三人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会推选。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国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常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地(盟)辖市建立盲人聋哑人协会,县(旗)、省辖市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协会。地方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受同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协会的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省辖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地(盟)辖市、县(旗)和省辖市的区的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由本级协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级协会委员会规定。 第九条地方各级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本级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工作任务;选举本级协会委员会;选举出席上一级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十条地方各级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贯彻执行本级代表会议的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并设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协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也可设常务委员会和秘书长。 地方各级协会委员会应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协会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分会或基层小组,它是协会工作和活动的基础,凡盲人聋哑人比较集中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都可成立基层分会,盲人聋哑人较少的单位,可以成立基层小组。 基层分会和基层小组,受党和行政组织以及当地协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基层分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基层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任期和选举办法与基层分会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基层分会或基层小组,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原则,对本级协会的组织和任务,作具体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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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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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