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同我们联系

电话:8610-65137722
传真:8610-65137920
Email:
adm1@mail.cdpf.org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聋哑人第四届全国代表会议

19841212日通过

总则

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的全国盲人聋哑人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盲人聋哑人的桥梁。

协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勇于改革,大胆创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协会遵照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为盲人聋哑人说话、办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谋福利。

协会要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扬民主,倾听群众意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协会要积极开展有益于盲人聋哑人身心健康的独立活动。向政府反映盲人聋哑人的意见和要求,争取并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协会要遵循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盲人聋哑人的友好往来,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团结教育盲人聋哑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劳动者。

第二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安置盲人聋哑人就业,发展盲人聋哑人特殊教育,做好盲人聋哑人社会救济,开展盲症聋症的防治和文化体育等工作。

第三条协同政府有关部门,争取社会支持,举办职业培训、康复、职工教育、俱乐部等福利事业。

第四条推广改进盲字和聋人通用手语,出版盲人聋哑人书刊。

第五条进行有关盲人聋哑人工作的社会宣传,提倡关怀盲人聋哑人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六条组织交流协会工作经验,培养干部,表彰先进。

第七条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有关维护盲人聋哑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条例和政策。

第八条开展外事活动,进行友好往来,加强国际合作。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协会的领导机构通过选举产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条各级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地方各级协会委员会可以选举出席上一级协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凡年满十八周岁的盲人聋哑人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盲人聋哑人工作者和热心盲人聋哑人福利事业的社会人士,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可被邀或被推荐为代表。

第十一条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其职权。各级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委员会的委员,盲人聋哑人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各级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本级常委会批准,可以调换。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四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全国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修改协会章程;

()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任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召集。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按照地方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省辖市、地辖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和省辖市的区的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代表会议由本级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盲人聋哑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本级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选举本级协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协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席任命。县以下协会也可不设常委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协会基层组织是基层分会,它是协会工作和活动的基础。凡盲人聋哑人在十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都可以建立协会基层分会。人数多的基层分会下分小组。基层分会受当地党和行政组织领导,并接受上级协会指导。

第二十一条基层分会由全体盲人聋哑人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委员会,任期二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盲人聋哑人协会、基层分会可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原则,对本协会的组织和任务,做具体充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平等



参与



自强



共享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