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请同我们联系 |
|
电话:8610-65137722 |
|
【洛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联《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及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有关问题的报告》】(1992年11月5日)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1〕72号)和国家计委、劳动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洛市政〔1992〕126号)有关规定,现就洛阳市残疾人安置和企业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 ,采取兴办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置与各行各业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凡本市辖区的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均要安置录用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宜的工作。 二、接收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按一人计算),新招、聘用职工时,残疾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应交纳本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的50%作为残疾人就业基金。对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由企业单位从税前列支,事业单位从其他经费中列支。 三、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可按两人计算。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计算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时,所办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包括在内。各单位在职的伤残军人和职工因公因病致残后,仍在原单位工作者,应计算在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中。凡计入接收安置比例的残疾人,需经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确认。 四、按照洛市政〔1992〕126号文的规定,市政府授权残疾人联合会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交纳;县、(区)属和乡(镇)、村、街道及居委会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属县、(区)的残疾人联合会交纳。 五、县区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在每年第四季度末,按照统计报告制度,向市、县(区)统计部门报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职工花名册时,应同时抄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部属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报送市统计局,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或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在职职工总数及在职残疾职工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数额,并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事业就业基金交款通知书》。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的交款金额,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直接汇入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银行帐户。 六、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因政策性原则而交纳确有困难者,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部、省属单位直接向残联提出申请),报市或县(区)残联审核批准,适当减交或缓交。 凡逾期不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七、残疾人就业基金使用范围:残疾人技术培训费用补贴;社会各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购设备和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扶持残疾人集体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开业所提供的款额(有偿使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补贴。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摘自《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洛市政〔1992〕189号) |

|
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
平等 参与 自强 共享 |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