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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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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安徽省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联关于兴办残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199396)

残联企业是残联系统兴办的经济实体,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筹集发展残疾人事业资金,减轻国家负担的有效途径。为加强残联企业的管理,切实帮助这类企业解决创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特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残联企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既要安排残疾人就业,又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二、各级残联是所办残联企业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创办企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

三、残联自办的企业,应经县或县以上残联审批同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关于征免税问题。

1.残联自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新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2.残联自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凡安排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凡安排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3.残联自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凡安排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凡安排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但对残联"八小企业"和生产销售属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都应按规定税率征税。

4.残联自办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凡安排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残联自办的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总站(),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在开办初期可给予免征35年的所得税照顾。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一律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