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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养管委会章程】(1990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市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生活保养管委会,是根据残疾人家长普遍要求,在市政府支持下,经民政局同意,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主办的,为解决残疾人生活保养而建立的服务性组织。 第二条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养管委会,以探索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为宗旨,坚持自助、互助、公助、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重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及亲友解除后顾之忧。 第三条凡承认本章程,有本市正式户口,有亲属扶养,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无劳动能力残疾人生活保养管委会,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成立管委会,各区成立管委分会,为市管委会分支机构,并可适当聘用离退休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管委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各分会工作,并委托市建设银行开设此项基金专户、接受该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区管委分会负责基金收集和发放,建立会员台帐,按期上交储金。 第三章基金来源 第七条采取个人储存,社会募集、政府支持等多种渠道筹集基金。 1.会员家庭、亲友或义务交费人按规定定期交纳储金。 2.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为此项事业捐赠或还本让利赞助。 3.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的定项捐助。 4.各级民政部门从社会福利资金中提取适当比例分别资助市、区县管委会。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八条会员存储资金,本、息归个人所有,到期后按本章程规定领取生活保养金。 第九条存储基金通过购买债券、银行利息等形式保值增值。 第十条社会赞助资金用于残疾人公共事业;所获利息可提取适当比例、作为业务活动经费和聘用人员工资等。 第十一条建立会计、审计和财务审批制度,定期向各分会和会员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保养金给付 第十二条会员可根据年龄和家庭经济状况,在甲、乙、丙三类中任选一种,由亲友或义务交费人按月交纳储金。 1.甲类每月交纳储金三十元; 2.乙类每月交纳储金二十元; 3.丙类每月交纳储金十元。 第十三条会员生活保养金存储期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档。存储期满后,按规定领取生活保养金直至死亡,领取生活费标准。自愿一次存入较多储金的,可提前领取生活保养金。第六章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会员因故未能及时按期交纳储金时,征得我会同意后,半年内可以补交,同时应交纳滞纳金,否则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在会期间,有了其它养老保险,应主动办理退会手续,并按第十六条领取退会费。 第十六条会员中途退会或死亡,可按规定领取退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在交费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失去经济供养,无力交纳储金的,各分会可与会员父母、亲友单位或居住街道,居委会协商,解决交费问题。 第十八条凡弄虚作假,冒领生活保养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责令退会,退会费按应发的百分之五十发给,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会员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已交的储金,依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章程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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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 1949-1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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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编,华夏出版社出版发行 ISBN7-5080-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