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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代表五千多万残疾人,感谢国务委员、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彭云同志发表了重要的讲话,感谢司法部长肖扬同志做了一个非常好的报告,感谢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局及有关部委的领导同志对会议的支持和发表的讲话。
我们开了一个很好、很重要的会。为了使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使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地沿着法制的轨道发展,北京、上海、山东、河南、辽宁、浙江等省市介绍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发表了许多很好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人民解放军以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宣传和实施这部法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在这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积极制定"实施办法",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推动了这部法律的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实施,提高了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推进了社会文明与进步。在这里,我向为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而辛勤工作的同志们及到会的各位同志表示由衷的感激。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贯穿着作为我国社会基础思想之一的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融进了中华民族扶弱济残的传统美德。作为公民的行为规范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充分反映了当代社会文明,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部法律颁布的时候,广大残疾人奔走相告,挥泪欢呼,说这是残疾人的"生存法",反复学习,而且随身携带。残疾人期盼这部法律,期盼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改善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状况,得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为国家贡献力量,创造财富。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残疾人事业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残疾人中文盲、半文盲占百分之六十六点四;盲、聋、弱智儿童教育,几经发展,入学率仍比较低;城镇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就业率仅为百分之五十;生活主要靠家庭和亲友扶养的残疾人将近百分之七十;约有百分之四十六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不少地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占半数以上,经济发达地区高达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甚至残害残疾人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这些情况表明,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
当今国际社会十分重视以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世界有一百三十二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其中半数左右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内容包括充分参与,反对歧视,改善环境,保障残疾人教育、康复和平等就业的机会,实行特别扶助,支持残疾人组织的建设等。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已有八十七个国家建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主持的国家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残疾人工作规划、计划、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近半个世纪以来,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参与这类国际文件的制定工作,并以行动作出响应,扎扎实实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做事情,受到国际社会好评。
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不是哪一个部门、团体能够独自完成的,必须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立法、司法、执法等各部门及各级残联通力合作。两年多来,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取得的成绩是靠这种通力合作得来的,今后仍要坚持这种通力合作。
这次会议之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协助人大、政府认真传达贯彻好会议精神。重点是彭云同志的讲话,肖部长的工作报告和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同志的讲话及国务院法制局领导同志所作的会议总结。要配合有关部门向党委、人大、政府认真汇报,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第二,在协助人大制定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办法"、协助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过程中进一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主动提供信息、依据,主动参与起草、修改,主动提出政策性建议,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沟通、服务工作。要通过制定与残疾人保障法配套的法规,使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健全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各级残联充分发挥活力,把各项业务工作抓起来。
第三,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制教育。残疾人工作者、各级残联干部和广大残疾人应当首先学好用好残疾人保障法,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残联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精通这部法律,联系实际,会讲会用。
要帮助残疾人增强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通过教育、帮助,使残疾人懂得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努力顾全国家大局;懂得国家给残疾人以特别扶助,目的在于鼓励自强自立,促进平等参与,不能将这误解为"享受特殊待遇",可以做"特殊公民",不能产生依赖思想。残疾人作为公民,不但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力所能及地尽公民的义务。我坚信广大残疾人能够顾全大局,爱国守法,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要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加强各级残联的组织建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定的"半官半民"的事业团体,它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也是政府与广大残疾人的中介。充分发挥残联的作用,是符合"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政府机构的精神的。建议各级政府给予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各级残联要本着精干、务实、高效和人道、廉洁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切实代表残疾人的利益,为残疾人服务,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
我相信,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与关怀下,通过各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经过在座同志们的努力,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一定会进一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这是邓朴方同志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和中国残联共同召开的全国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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