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发〔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国务院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已 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 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信访工作 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残疾人信访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规范残 疾人信访工作,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国残联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并结合残疾 人信访工作的特点,对1993年发布的《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 后的《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同残疾人的密切联系,了解残疾人实际状况 ,保护残疾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残疾人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残疾人信 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 残疾人、残 疾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残疾人的监督,热忱为残疾人服务。 县级以上残联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残疾人采用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下,坚持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将残疾人信访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格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积极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维护残疾人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基层的残疾人信访工作要与法律救助以及社区残疾人工作有机结合,动员律师、法律工作者 为残联信访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残疾人解答涉法问题,对残疾人反映的程序性法律问题引 导其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给予法律救助,通过社区努力为残疾人 提供直接、及时的帮助。
第四条各级残联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 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残联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 作中的突出问题。对重大、难点信访事项,各级残联负责人要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条中国残联在维权部内设立信访处,县级以上残联要将信访工作纳入维权 工作的范畴 ,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条件,逐步加 强信访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残联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和本级残联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督促检查本级残联工作部门、下级残联信访事项的处理,关注转送政府、有关部门 处理的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提出完善政策 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对下级残联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严格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 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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