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 《职业教育法》 ( 1996 年5 月15 日 通过 , 1996 年 9 月 1 日 施行 )
第七条第二款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4 、 《律师法》 ( 1996 年5 月15 日 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25 、 《体育法》 ( 1995 年8 月29 日 通过 , 1995 年 10 月 1 日 施行 )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支 老年人、残疾 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26 、 《产品质量法》 ( 1993 年2 月22 日 通过 , 2000 年 7 月 8 日 修正 )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7 、 《国家赔偿法》 ( 1994 年5 月12 日 通过 , 1995 年 1 月 1 日 施行 )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8 、 《广告法》 ( 1994 年10 月27 日 通过 , 1995 年 2 月 1 日 施行 )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 ) 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
29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993 年10 月31 日 通过 , 1994 年 1 月 1 日 施行 )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 《公益事业捐赠法》 ( 1999 年6 月28 日 通过)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 一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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